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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公三家联手强执行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04-19 11:0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4月16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 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 作、依法惩治。

对于管辖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的牵头部门分别为同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注意收集、甄别、固定、保存涉 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材料,认为被执行人、担保 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可能涉嫌犯 罪的,先行司法拘留,再将案件及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转交、督促刑事 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意见》对于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 告,要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而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 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侦查过程中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 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 后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 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 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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