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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查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若干规定 (草案一审修改稿)

来源:巴中日报 2019-04-22 07:56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为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客运安全和乘客、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的查处工作。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营运设施,假冒出租汽车。

违反前款规定假冒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没收专用营运设施,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或者假冒出租汽车的,除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时,可以对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或者假冒出租汽车的车辆予以扣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应当出具扣押凭证,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当日解除扣押,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扣押部门承担,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车辆的,自扣押解除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的,责令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报废;逾期未报废的,依法强制报废。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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