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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案件3件,已审结1件27人,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4件31人,以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罪名判决

来源:滨州日报 2019-07-12 17:14   https://www.yybnet.net/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孙德国尹晓宁

2018年12月29日,滨州市首个涉黑案件在滨城区法院一审宣判,王江然等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罚金。

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被告人刘展云等37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博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6月14日上午,郭永波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无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一批广受社会关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顺利开庭审判,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重大成果。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和市委要求,将深入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富强滨州”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正风肃纪、举旗亮剑”,有力推动了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案件3件,审结1件27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将开展好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层层压实责任。市中级法院建立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专业人才库,并加大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力度,就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问题,开展集中培训。

在办案方针上,坚持依法严惩,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迅速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压倒性态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等11类黑恶势力犯罪,将打击的矛头始终对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案件3件,已审结1件27人,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4件31人,以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罪名判决共17件101人,一审判决财产刑金额共计509.8万元,一审判决重刑人数38人(含保护伞1人)。

建章立制,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确保斗争沿着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稳步运行

全市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案,既坚持扫黑除恶、除恶务尽,又保障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扫黑除恶经得起群众的评议、法治的检阅、历史的检验。

全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体制机制建设,与公安、检察、司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认识,建章立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沿着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稳步运行。

市中级法院充分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精准把握落实中央政策和“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严格落实内审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在办案过程中,两级法院严格落实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和原则,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两级法院实行院长办案制度,由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参与庭审,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门考核、专门通报。目前,已有7起涉黑恶案件由法院院领导参与。

为将涉黑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全市两级法院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保障审判公正公平,对经依法审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坚决予以惩处;对于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也坚决予以否认。

针对办案过程中,个别案件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办案衔接不够顺畅、定性出现偏差等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办案机制,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具体工作,确保黑恶势力得到应有惩处。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两级法院送达、提讯当事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实行庭前会议制度,事先排除非法证据。办案和庭审过程中,坚持证据裁判,严格法律适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努力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11类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

博兴县王江然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江然等人提出上诉。

2019年5月17日,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江然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王某谊、王某玉、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犯罪;敲诈勒索顾某端、朱某峰;无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采用摆棺材、摆花圈、砸玻璃、泼油漆等方式恐吓、侮辱村民;采用断水、断电、砸门、挖沟阻路、半夜放炮仗等手段强拆逼迁,殴打未拆迁村民;非法拘禁王某、李某仁;采用殴打工人、打砸施工车辆、恐吓、威胁等手段抢夺工程,该组织实施的上述犯罪活动22起、违法活动8起,严重干扰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一审宣判中,王江然等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罚金。该案宣判后,当地群众拍手称快。

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很多当事人为了讨债,无所不用其极,这给很多人以可乘之机。

李建平等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参与22起寻衅滋事犯罪。其与团伙采取事先踩点、跟踪、拦截、强行抢车钥匙等手段,充当地下执法队,扣押欠款人、保证人车辆,为他人索要债务并从中谋利,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

惠民县法院一审判决李建平等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罚金。该案李建平等人上诉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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