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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猥亵妻子者 男子被拘留十日 还赔偿19.5万元 本报现场探访社会关注焦点 当地全面调查

来源:山东商报 2020-08-29 09:46   https://www.yybnet.net/

2019年8月27日,博兴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左图)2019年9月9日,双方签署和解书。(右图)2019年8月27日,博兴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左图)2019年9月9日,双方签署和解书。(右图)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一案有了新进展。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并提级重新调查此案。

山东滨州的小郑看到该事件最新进展后,想起了发生在自己父母身上的相似案件。小郑称,去年6月,她母亲在车上被公职人员邵某某当着父亲面猥亵,父亲随即打了邵某某两巴掌,下车后踹了邵某某一脚,后邵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两次“和解”后,父亲被拘留10天,并赔偿邵某某19.5万元。

据记者了解,博兴县已成立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对涉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文/图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宗兆洋

两次“和解”?

小郑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2019年6月20日,小郑的父母与刘某某在一家酒店吃饭,期间,刘某某叫来了关系较好的公职人员邵某某,由于小郑的父亲和刘某某、邵某某都喝了酒,于是就由小郑母亲开车。在路上,邵某某从后座,把手伸向驾驶座的小郑母亲的胸部等私密部位。“于是父亲在车上扇了邵某某两巴掌,由于气愤又把他拉下车,踹了邵某某一脚。”邵某某当时辩解称自己喝多了,不是故意的,表达歉意。

当天邵某某报警。事发第二天,6月21日,小郑父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签字,“到底签署的是结案书还是谅解书,不确定,忘记签的什么了”。

本以为事件解决的小郑一家,在6月底再次接到了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父亲,涉及刑事责任,要来配合调查,也曾接到邵某某的电话,说他受伤了,让我父亲去医院看他,我父亲没去。”小郑还表示,这期间还曾接到当地检察院的电话,称不和解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27日,博兴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邵某某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8月29日,小郑父亲被派出所拘留。

压力之下,小郑一家找到了邵某某的单位领导,让其居中调解。“邵某某要20万,他领导给降了5000元,一共给了19.5万元。”

2019年9月9日,双方签署和解书,在小郑提供的和解书中,甲方为邵某某,乙方为小郑父亲,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19.5万元。

“两个疑点”?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郑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其决定书中描述了事发经过,“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妻子魏某某在博兴县新城二路渔人码头酒店吃饭,期间郑某某、邵某某、刘某某喝了酒。下午14时许,魏某某开车带上述三人离开,其中刘某某坐副驾驶座、邵某某坐驾驶座后面、郑某某坐在副驾驶座后面。当车行至博城五路与新城一路交接处时,邵某某在车内对魏某某实施猥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某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某右腿。魏某某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邵某某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决定书还称,“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各类损失19.5万元,邵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此案中,有两个疑点,首先是伤情鉴定的间隔时间长,事发时为6月20日,在8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存在一定程度上不严谨的问题”。

再是,如果小郑父亲与邵某某签署了两次和解书,那么在签署第一份和解书时,是否有“相互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一般的和解书都会有,只要有这条协议,后面的赔偿问题值得商榷。”

邵某某曾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还了解到,2019年8月28日,邵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的第二天,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某出具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在2019年8月28日到2019年9月2日,以猥亵的违法行为将邵某某在滨州市拘留所进行了拘留。

有相关文件显示,邵某某在今年三月份还曾向滨州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不同意对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要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申诉人邵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该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邵某某无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某给其造成轻伤一级,情节严重,虽然与郑某某签订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对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但滨州检察院驳回其行政复议要求,“本院复査认为,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对其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邵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邵某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充分。”

已成立调查组

8月28日,在博兴县,小郑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之所以父母要赔偿取得邵某某原谅,是因考虑到自己将来,不愿留下案底。“此事过去一年多,父母也不愿提及”,小郑称,直到最近她看到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案,才在网上发言,“因为这个事儿我一直觉得很不公平。”

报道发出后,有其他渠道告诉小郑,邵某某并不是“公职人员”,是当地某交运公司职工。记者在博兴县多方寻找,无果。多名出租车司机都称,当地并没有叫这个名字的公司。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在28日上午来到博兴县锦秋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相关领导请示后,要求记者到博兴县公安局协调采访。博兴县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其他部门,具体情况由博兴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直至28日15时,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再次联系博兴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博兴县已成立县委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对涉及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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