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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解读(三)

来源:滁州日报 2017-11-13 07:54   https://www.yybnet.net/

今年5月1日起,滁州市正式施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本报走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权威人士,全面解读新颁布的《管理办法》。

提问:职工个人缴存需要注意哪些?对于困难职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跨月缴存或数月合并缴存。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管理机构应将明细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同时,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定期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收到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管理中心应于30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报管委会批准或经授权审批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当期的职工范围和缴存基数、比例计算。

提问:新的《管理办法》对封存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对于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此外,单位和个人连续6个月未正常缴存,管理机构可予封存。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机构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机构可依职工本人申请直接办理。

缴存职工调动到本市外的,应申请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或个人账户封存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机构申请提取。

单位为职工恢复缴存的,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职工账户封存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其账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经公告无异议的,管理机构应将其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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