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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婚女嫁“天作之合” 哭嫁骂媒不合时宜(六)

来源:达州晚报 2020-07-13 11:35   https://www.yybnet.net/

七、古代婚姻的有关规定

历代的婚龄

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制。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作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当母亲。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生理认识水平的提高。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

春秋时期,齐恒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七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之间为了争霸权,采取加快人口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很多父母不懂怎样抚养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北齐时甚至曾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

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由官府干预。此后,自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左右。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低,劳动人民也需要劳动力维持生活,因此在历代统治者强迫下,逐渐接受了早婚政策,并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中早婚早育的传统心理状态。达州民间就流传“早栽秧苗早挞谷,早生儿子早享福”的顺口溜。

进入近代,法定婚龄逐步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新中国初期,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同姓不婚

周朝以前,由于聚族而居,已有不甚严格的同姓不婚习俗。到了周代,同姓不婚才成为一种制度。制度规定,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或相隔几代,均不能通婚。这是人们认识到血族婚姻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记载。《晋语》有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这都说明,当时人们对近亲婚配带来的严重后果已有明确认识。姓,产生于母系社会,最初是母系血统的标记。父权制社会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姓仍然是血统关系的标记。即同姓者均有血统关系。所以,姓有着“别婚姻”“别种族”的作用。

周代,人们结婚之前,首先注意的就是“男女辨姓”。周代的同姓不婚制度,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它符合人类婚姻由群婚到一夫一妻制进而消灭近亲通婚的历史趋势,它是我国婚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贞节观念

所谓“贞节”,是指女子忠于丈夫,从一而终,丈夫死后,不再改嫁。如果遇到强暴凌辱,她能够以死相拒。如果丈夫死后,她跟着自尽殉身,则更被誉为“烈”。

《史记》中有这样一段故事:燕国的军队攻入齐国,曾以高官厚禄劝降齐国官员王蠋。王严辞拒绝。燕军继而又威胁说,如不肯投降,就要血洗王的家乡画邑。王蠋回答说: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与其违背礼仪地活着,还不如烹煮死云。随即在树上吊死。从这段记载中可知这时“贞女不更二夫”已被看做和“忠臣不事二君”并列的美德。由此可见,妇女贞节观念至少已有两千多年了。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很重视用礼法风俗维系人心。他巡视各地的时候,几次刻石都提出女子要守贞节的要求。其中有如:有子而嫁、背弃死去丈夫,是不贞。要防止男女之间的来往……到了汉代,崇尚贞节的观念有了发展。当

时著名的经学家、目录学家刘向编撰的《烈女传》中,专门辟有贞顺、节义两篇,把这两方面表现突出的妇女列入传内,作为广大妇女效法的楷模。汉代皇帝也曾下诏从物质和精神上奖励贞节,赐贞妇、顺女帛或谷,还树立牌坊加以表扬。不过,尽管统治者在不断倡导贞节,总的来说,直到宋代对妇女的限制,不但在民间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的风气,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未严格遵循。唐代公主再嫁、三嫁的多达二十多人。就连当过宋代宰相的王安石和范仲淹,对贞节观念也并不看得很重。范仲淹自己即曾跟母亲改嫁到朱家,后来还把守寡的儿媳嫁给了一位丧偶的门生。王安石也因儿子有病,亲自做主为儿媳择夫改嫁。

把贞节观念发展到惨无人道地步的是在南宋理学昌盛时期,那时的寡妇再嫁成为一种奇耻大辱,备遭世人唾骂。社会上流行一些迷信与邪说,最普遍的说法是寡妇再嫁后,将来到阴间,两个男人会拿锯把她锯成两半。与此相应,民间出现了望门寡一类的怪现象。如男子不幸在结婚前死了,其未婚妻要终身不再嫁,在新房披麻带孝守寡。公婆和父母甚至要求这个女子披麻带孝,哭哭啼啼跑到男方家灵位前磕头,还要抱着木主成婚,居然和木偶进行与平常男女同样的结婚仪式。其后这位女子就留在夫家做儿媳。更为残酷的是要女子以身殉未婚的、不认识的所谓丈夫。这样做是为得到一块“贞节可风”或“彤史流芳”的匾额,这也是全家族的荣耀。相反,如果出现寡妇与别的男人私通的情节,则被视为有辱门楣,家族予以严厉惩罚。总的说来,宋代自创立了理学以来,“以理杀人”,对妇女提倡极其严酷的贞节,反对寡妇再嫁。其后,似乎“贞节”成为评价女性的唯一标准。程頣首先提出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极端主张。至明清两代,逐步推向高峰,极端崇尚“忠臣不二君,烈女不二夫”“丈夫死(于)国,妇女死(于)夫,义也”,妇女“从一而终”成为封建社会至高无尚的操行。清代及民国年间,达州编修的地方志,其中“贞妇”“贞孝女”“贞烈女”“节孝妇”“节烈女”的事迹占有相当篇幅。妇女节烈,持家有道,养育后代成名,地方官府查实上报,朝廷彰善励贤,或赐金匾,或下诏建牌坊“旌其名”“表其行”。民国版《达县志》载有“节孝(烈)坊”54处:“播微音于彤管,壶范弥光;膺异数于紫渥,天庥永劭”。

婚姻变故

几千年来,青年男女的婚姻状况不尽相同,风雨同舟、终身恩爱、家族和睦、子肖孙贤者多;反目成仇、水火不容者也有。

造成这种恶果的原因也有一则神话传说:据说女娲娘娘抟土造人的时候,原本一男一女配合得很好。为便于收存,她把那些泥人摆在晒坝里晾干。有天下午,忽然浓云密布,闪电熠熠,狂风骤起,下起偏东雨,女娲娘娘手忙脚乱收存泥人,忙中出错,把个别男女的位置摆错了,甚至还损伤了个别泥人的肢体,这样一来,民间不仅出现“乱点鸳鸯谱”现象,还出现一些残疾人。

几千年来,青年男女坚贞地追求婚姻自由幸福。我们从南朝陈人徐陵所编的《玉台新詠》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又名《孔雀东南飞》)中可以看到,刘兰芝是个善良的劳动妇女,与丈夫焦仲卿恩恩爱爱,勤劳持家有序,没有丝毫过错。可是,不讲人道的婆母却无端罗织“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的罪名将她驱遣,将一对恩爱夫妻活活拆散。他俩希望日后重聚,誓不相负。其后,刘兰芝又遭长兄逼嫁,她和焦仲卿再聚的理想彻底破灭了,她俩在家长和官府权势的威逼下,不甘屈服,但又无路可走,最后只有双双自杀。诗末留下: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拍,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行人驻足听,寡妇起彷徨。多谢后世人,戒之慎勿忘。

刘兰芝、焦仲卿生前再难相聚,只好以死相聚,矢志不渝地忠于誓约,忠于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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