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参加2012年度个体验照,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由于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我局无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验照通知书》。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将当事人名单予以公告,责令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验照,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在广汉市工商局公告栏或者外网查询,公告栏地址: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27号,网址:www.ghgs.gov.cn。)。
特此公告。
德阳市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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