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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公私不分导致无限责任化“资不抵债”穷到没钱启动破产民营企业破产困局谁解

来源:济南时报 2017-04-22 15:06   https://www.yybnet.net/

吴军(化名)的建筑公司早已倒闭,人去楼空多年,但他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仍未成功。如今,他也在东躲西藏,债权人讨债、公司职工讨薪……他的积蓄、房产和私家车早被盯上了。这在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律师看来是明显的非正常状态,是企业“法人人格混同”所致的无限责任化乱象。而这种乱象几乎普遍存在于民营企业之间,一定程度上导致破产难的出现。

然而,破产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有些企业根本没钱启动破产。在今年济南市两会上,政协委员耿国玉在提案中就建议,以财政拨付专款的形式设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帮助那些甚至连破产启动经费都交不起的企业实现破产,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这让民营企业的破产难问题少见地浮出水面……

低位徘徊的破产案件

法院的“不予立案”,让吴军早已倒闭的建筑公司只能仍活在纸面上。虽然他如今靠着为数不多的积蓄东躲西藏,但被人堵门和监控行动的遭遇仍时不时发生。“我不想跑路,这辈子还长,我还想东山再起。可是现在企业无法破产,我就没有机会重新创业。”吴军说。

吴军的建筑公司并不是特例。

虽然各大驻济律师事务所都有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律师,然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没有一位从业律师可以说得出近年来济南市、山东省到底有多少家企业破产。一位律师说,“这些信息不公开,很难查到。”

另据多个律师事务所证实,法院对企业破产卡得很严。有律师事务所透露,一些企业负责人前来咨询破产事宜时,甚至被律师事务所直接劝回了,“真正能破产的企业是极少数的,从立案开始就很难,法院基本上在审核材料后认为不符合条件,大部分不予立案。”

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当代金融研究所所长陈华认为,“破产难的背后是信用体系建设不规范、不完善,害怕个别人钻破产的漏洞,通过破产甩掉债务。最后一刀切或者切一刀,法院一般不受理破产案件。”法人人格混同致无限责任

其实,法律原本可以保护吴军他们免遭无限责任式的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不仅债权人和被欠薪职工认为企业濒临破产要找吴军“算账”,连吴

军本人也承认这是咎由自取,他在企业形势大好时的一些做法直接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企业破产——像很多民营企业家一样,吴军的脑子里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认为企业是他的个人财产,经常从公司财务上支取资金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和私家车,导致出现法律上所说的“法人人格混同”。

陈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到一定规模,一定要在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中间建立防火墙,公司的就是公司的,个人的就是个人的。有限公司的核心就是企业家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另外,时下创业公司四处追寻的风投也容易让其陷入“法人人格混同”境地。据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律师马士彬介绍,很多风险投资方会与被投

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提出诸多苛刻要求,比如签署“差额补足协议”——这个做法可以

让风投公司确保年收益,如果创业公司无法完成年度盈利指标,那么创业者必须自己

想办法“补足差额”,不管是用个人资产还是高利贷,而且协议经常会规定,假如创

业公司连续几年亏损,那么创业者必须按照某个约定的利率退回投资。

马士彬说,“现在很多投资者都学精了,要求借贷资本时,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必须以个人身份作担保,有时甚至

要求贷款者在协议中加上配偶的名字。所以,一旦企业还不上

钱,‘有限责任\’的相关法律也无法保护他们。”同样,这样的企业也很难通过《破产法》和法院的保护来实现破产。

“过桥资金”

与没钱破产

吴军之所以被那么多人追

债,归根到底还是因为从国有银行那里借不到贷款,只能转而向民间获取“过桥资金”。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鲁、尹亮亮

介绍,最终走向破产道路的民营企业,都是长期面临借贷压力的企业,每当遭遇银行抽贷时,企业负责人为了维持发展,只能铤而走险转向民间借贷,也即是常说的“过桥资金”。当银行认为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在还未到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时就要求提前收回贷款,这被称为“抽贷”。

张鲁律师举了一个案例:德州陵县某企业法人代表曾拥有四五家企业,其旗下的一家企业因发展需要向民间借贷“过桥资金”,当债权人因个人事务而想收回资金时,企业一时拿不出,债权人就直接开走了企业主的车。而这个偶然事件迅速引发连锁反应,大批债权人蜂拥而至要求抽回资金,企业一下子现金流枯竭垮掉。

据了解,企业破产的本质是“资不抵债”,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企业恰恰是因为没钱而无法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据了解,很多企业在寻求破产时甚至连这些钱都已出不起。

今年济南市两会上,政协委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国玉的提案正是针对于此,他建议财政拨付专款设立破产援助基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年度结算,余额结转、差额补足。“破产清算、重整案件在受理后需要开展公告、审计、评估、拍

卖等一系列工作,每项工作都要一定的经费做支撑,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启动经费的垫

付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申请破产(清算、重整)的企业因无人垫

付启动经费导致程序无法启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与推进,导致大量无启

动经费案件的积压。”

早已入不敷出的吴军听说这项提案后兴奋难当,他希望能借此破产,重整旗鼓再战商海。但他有所不知的是,该提案并不针对“法人人格混同”公司,那些公私不分所致的无限责任恶化

的公司也是他人爱莫能助的了。(记者印朋)●名词解释

法人人格混同

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数据说话

在2007年6月实施《破产法》之初,我国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徘徊在每年2000件左右,通过司法渠道实现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而2015年情况稍有改观之后,破产案件的数量也只上升至3000件左右。而与此相比,公开资料显示,美国的企业年破产案件则高达10万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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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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