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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生活陷困境 检察监督来维权,十八年的故事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9-09-11 15:15   https://www.yybnet.net/

“谢谢检察官帮我们母子讨回公道,让我们摆脱了生活困境……”近日,德州市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办理的张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在该院建议下,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芳特意向办案检察官送来“依法办案、公平正义”的锦旗致谢,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故事还得从十八年前说起。

张芳和陈志原本是幸福的一家,两人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日子过得虽平淡却幸福。但后来,陈志失去了工作,二人无奈于2013年 3月离婚。后来为了孩子两人于同年 7月复婚。但陈志仍然没有收入,还好久不回家,张芳一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日子非常困难,实在没办法,两人于2016年2月再次离婚。

离婚时两人协议将位于武城县县城某小区的楼房归女方所有,位于农村的五间平房归男方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付生活费1000元。

离婚后,张芳带着两个孩子一起生活,其间陈志只给过张芳4000多元的生活费,便无了联系,一家人的生活全靠张芳2000余元的打工收入。生活虽然辛苦,但看到两个孩子健康成长,也很欣慰。

但好景不长,平静的日子又一次被打破。2017年的一天,一个男人敲开了他们的家门来收房租,张芳怔住了,这房子不是买的么?当时买房时陈志还向张芳要了10多万元钱,并且给她看了买房合同等证据。而对张芳的质疑,房东拿出了该房屋的房产证、陈志与他签订的租房协议等证明材料,向张芳一一说明了情况,张芳这才知道自己被陈志骗了,他们住的房子原来是陈志租的。因为交不起房租,张芳母子三人被房东赶出了家门。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被赶出家门的张芳母子找了一间只有几十平方米的阁楼安身,冬天冷夏天热。就这样,除去房租,张芳每月的收入也所剩无几,勉强维持生活。就在这时,武城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又找到了她,向她表示陈志曾于2015年 4月、11 月以开超市为名向王青借款 8.6万元,一直未偿还,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找不到陈志,法院在庭审后找到了张芳,并向张芳告知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情况。张芳明确表示不认可,陈志借的钱她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全被陈志在外面挥霍了,现在让她去承担,她承受不起。

不久,张芳收到了武城县法院的判决,判决由她和陈志偿还王青欠款 8.6万元及利息。 不懂相关法律规定的张芳在收到判决后,认为自己没有钱,也向法院说明了相关情况,法院不会再找她,就没有理会。但没多长时间,她打工的工资卡被法院查封了,法院每个月只给她留了600 元生活费,其余用于偿还欠款,直到判决书执行完毕。

张芳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孩子,每个月600 元生活费,还要交房租,顿时感觉生活一下子坍塌了。在找法院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她在别人的帮助下,来到了武城县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德州市居民2017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430元。法院在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扣押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仅为张芳母子三人留存 600 元生活费,不足以维系三人的基本生活,执行措施不当致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极端困难,同时不利于两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2018年 5月11日,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执行措施,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留存最低生活费用。法院予以采纳,每月为三人留存最低生活费用1290元。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而该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明确写明张芳的联系地址是其上班的单位地址,法院已在立案后通过调查予以确认。但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却以农村老家地址向张芳邮寄。在邮寄不能送达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芳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致使张芳未能及时应诉、及时参加庭审。庭审后,法院在张芳的工作单位找到她,向其告知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情况,张芳明确表示不认可。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到张芳工作单位调取了她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然后向劳动保障部门调取了缴纳劳动保险记录,证实张芳自2013年 11 月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从未间断。据此检察官认为法院在未穷尽常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遂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

2018年 5月25日,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19年 3月8 日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由陈志偿还王青借款 8.6 万元及利息,驳回王青对申诉人张芳的诉讼请求。

故事到此仍没有结束。

武城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调查发现的事实,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张芳起诉陈志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陈志每月给付原告张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岁且独立生活时止。

目前,该案涉及所有判决均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高忠祥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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