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在颍河路南侧、振兴路以东建设的“西城御景”项目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容积率部分 . m2违法收入元;2.对超容积率但未进行登记销售的. m2设备层没 收实物;3.对超出规划面积但不超容积率建设部分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 元。行政处罚作出后,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罚决字第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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