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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责任不承担 消委会调解化纠纷

来源:西南商报 2020-01-15 11:47   https://www.yybnet.net/

“三包”责任不承担

消委会调解化纠纷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买车时承诺的“三包”不兑现,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广元市市民杨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

2018年7月21日,杨先生在广元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汽车,而一个多月后,这辆车就在行驶中出现刹车制动问题。杨先生赶紧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售后维修人员经过检查后,告诉杨先生,他的车问题是由刹车真空软管接在刹车助力器上的接头处破损引起的。

“我车行驶不到1000公里,刹车便出现故障,”杨先生说:“我能不怀疑车有质量问题吗?”杨先生提出退车,但公司以刹车真空软管破损只是瑕疵为由,拒绝退车。因此,8月31日,杨先生投诉到广元市昭化区消委会。

接到杨先生的接诉后,昭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刻查看了购车发票、维修记录等相关凭证,并深入汽车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了核实,证实消费者杨先生投诉情况属实。

在本案中,汽车刹车真空软管破损导致刹车出现问题,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属于质量安全隐患,汽车销售商应当按照“三包”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而经营者却将产品质量安全与产品瑕疵相混淆,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三包”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终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方向消费者杨先生赔礼道歉;2、支付杨先生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3、免费为杨先生的车更换相关配件并补偿费用3000元;4、免费送杨先生基础保养6次。

杨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龙伟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还未经过基本的磨合期,即发生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刹车故障,该发生故障的零部件对于使用者而言存在关涉人身及财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属于经营者所谓的产品瑕疵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三包”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提出退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经营者拒不配合的情形下,消委会介入并出面深入调查了解,核实相关事实,依法全力做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的结果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同和满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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