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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可纳入低保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13 11:26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记者陆杨

“我家儿子刚刚大四,已经找好了工作,本以为能过上安稳日子了,哪知道儿子被查出患有白血病。 ”3月7日,肥东县长临河镇宝塔村村民吴女士焦急地给本报打来电话,她想知道,为治病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后,能否申请获得扶贫、低保等方面的救助。

据吴女士介绍,从去年儿子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后,已经花费了10多万元的医药费,远远超出了她家一年的收入,“我听说,我家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也可以申请纳入贫困户,但不知道是否属实。 ”

3月8日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肥东县扶贫办。一位谢姓负责人表示,如果吴女士家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00元,就可以向村里申请纳入贫困户,“对于重病患者家庭来说,这一标准是指家庭收入减去医药费自费部分后的结余。 ”

“申请后,村里会组织评议,然后将材料上报到乡镇,等到县扶贫办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即可纳入扶贫对象。 ”不过,上述负责人也表示,如果申请人家中有车或是城市里有房,则不能申请。

当日,记者从肥东县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去年3月曾专门出台《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符合条件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记者在《意见》上看到,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获得低保。低保金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除家庭财产条件外,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要被认定为低保对象,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此外,申请者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意见》还规定,申请者的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年复审一次。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记者了解到,纳入低保或是贫困户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政策,自费部分的比例会大大降低,从而减轻因病致贫家庭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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