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今年7月起,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由614元/月/人,提高至639元/月/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具体为2004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从个人账户支出养老金7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中支出569元;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两级按3∶1的比例承担,分别为市财政承担479.25元/月/人,区财政承担159.75元/月/人;1988年10月8日之前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分别为市、区财政各承担319.5元/月/人。
根据《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记者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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