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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校车超载说不

来源:安庆晚报 2017-12-09 11:5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回放:

涂某某是金色摇篮幼儿园负责人,在明知座位远不足以满足学生上下学要求的情况下,为节约办学成本,仍要求驾驶员张某某超载运送学生。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A×××××号五菱牌面包车,为被告人涂某某接寿县金色摇篮幼儿园学生上学。当该车行至寿县大顺镇派出所路段,因严重超载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25人,其中23名均为幼儿园学生,载客超过额定人员257%。

法院判决:

被告人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规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且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驾驶员在明知超载运送学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仍然按照涂某某的指示进行驾驶,而涂某某作为该校车管理人,对张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两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2012年国务院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幼儿专用校车、义务教育学生专用校车的管理、通行安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使用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都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从事校车业务。并对校车的车辆系统、结构、稳定性、乘员质量和数量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标准。

由于校车接送的群体特定,性质特殊,因此国家对校车的管理、安全等事项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并将校车超载写入了刑法。在学校开通了校车业务时,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学生的安全,家长也要注意观察学校开放的校车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积极与校方沟通,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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