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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车健身不可取 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来源:柳州日报 2017-12-15 13:16   https://www.yybnet.net/

12月6日,记者路过荣军路荣军新街市路段时,看到人行道上一名“大叔”正在一辆靠着行道树的公共自行车上耍“杂技”,他时而转体、时而倒立,完全沉浸在自我的世界里,路过的市民也不时被吸引停下了脚步观望。

“第一次见有人这样拿公共自行车来玩。”正在一旁“观赏”的市民李先生表示。见此,也有市民走上前劝说,“阿叔这样杂耍锻炼身体固然是好,可是公共自行车就遭罪了。”在场市民普遍希望能够制止此类有损公用设施的行为。在众人的劝说下,“大叔”停止了“杂技”行为。

公共自行车带给广大市民低碳、环保、方便的出行环境,但一些市民在使用过程中却不爱护,将公共自行车当山地车使用翻越台阶或超载使用公共自行车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据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统计,平台平均每月受理公共自行车损坏的案件就达30件以上。

记者在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公共自行车损坏的现象主要有:链条脱落、脚踏松动、座包变形等。“除了维修成本居高不下以外,如果不及时发现,市民一旦使用这些损坏的自行车就会带来很多不便甚至出现安全事故。”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市容巡查员小龙反映,市容巡查员们经常在巡查时发现有市民暴力使用公共自行车。“上个月我的同事巡查至环江滨水大道时看见,有3个市民使用公共自行车翻越楼梯,许多市民认为这不是自己掏钱买的,所以在使用时也就没那么爱护。”

记者在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公共自行车是公共财产,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姓张的律师告诉记者。

记者把“损坏公共自行车”作为关键词在网上检索发现,2016年1月11日,《兰州晨报》曾以“损坏公共自行车 两青年被判刑”为标题,报道兰州市两名青年因故意损坏自行车,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4个月,各处罚1000元的案例。

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正确地使用和爱护公共自行车,让我们的出行更绿色更安全。日报记者 文鑫豪报道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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