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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行动】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应依法续延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0-05-22 08:3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范建设

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能否终止其劳动合同?日前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与某单位签订了自2016年8月1日始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王某生育一女,产假期满后,王某返回单位继续工作。2018年7月31日,单位领导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同时,因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单位向其支付生育医疗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院认为,某单位在王某哺乳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某单位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王某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该笔费用应由某单位承担。最终依法判决某单位继续履行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生育医疗费3482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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