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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子女养不了一老人?法院判决:赡养费护理费平均分担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5-08 10:5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判决:赡养费护理费平均分担

母亲年迈生病需要赡养和护理治疗,可七个儿女却因部分意见不统一,未尽到赡养义务而被诉至法院。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甲等七人平均分摊向原告魏某支付护理费、赡养费,吴丙等四子女给付拖欠的赡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丈夫吴某(2015年去世)共生育子女七人。原告夫妇自2011年丧失劳动能力后,将其所承包的田地平均分予四子,并同各被告商定:原告夫妇常年与二儿子吴丁共同生活,由吴丁照顾原告夫妇的生活起居;自2011年起,原告夫妇每年的生活费用由四个儿子各承担1000元,三个女儿各承担700元。协议达成后,吴甲、吴乙、吴丙、吴巳拖欠未给。2017年10月,原告因膝关节坏死需行置换手术,原告和各被告在乡、村主持下达成协议约定,所需要费用在医保报销结束后,如有结余按比例退还。原告现已出院在家休养并随二子吴丁同生活,日常生活也由吴丁和吴乙共同承担。各被告在商讨原告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用支出的分担以及剩余费用的返还时产生矛盾,协商未果。另原告患有多种疾病常年需要服用药物辅助治疗且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看护,为此原告与各被告就生活、医疗、护理等费用多次协商并经乡、村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费既包括日常生活费用,也包括父母生病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期间的护理等其他必要的费用。原告在自己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与吴丁共同生活,是其享有的权利,且吴丁表示同意,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各被告自2018年1月起每月按105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并由各被告平均分担,并于每年的农历正月初十日一次性付清,以及各被告应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分担赡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夫妇以前与各被告约定的赡养费支付方式和数额,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故对原告诉请要求部分被告支付拖欠的赡养费也应予以支持。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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