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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统一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

来源:南国今报 2017-10-11 16:47   https://www.yybnet.net/

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今报记者石红星

为加大对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10月10日,柳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市民政局送审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此前,柳州市已确定2017年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今后,原来由低保制度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将统一为特困人员进行保障。

1

供养体系将覆盖万余人

201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去年,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州市民政局结合当地实际,先后拟定了柳州市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实施办法,向政府请示和请求批复。

供养制度规定,供养对象须是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据了解,目前柳州市区的“三无”人员和城市农村的“五保户”共有1万多人。

2

“吃穿用住医”全方位保障

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

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

的提供照料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提供住房保障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优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提供殡葬服务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提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

保障力度超低保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主要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照料护理标准则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两个档次。

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根据上述标准,柳州市政府确定2017年柳州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800元/人/月;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500元/人/月。市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部分丧失生活处理能力(半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42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840元/人/月。

4

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多种福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但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经过审核调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方可被列为特困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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