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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垃圾 违法城管现场取证 处罚

来源:柳州日报 2019-02-21 09:25   https://www.yybnet.net/

去年第四季度,当全市人民正在努力开展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战时,一些人却在露天焚烧垃圾污染大气。2018年11月1日,柳东执法局市容中队在对路面进行巡查时,就查处了这样一例典型的“露天焚烧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案件,“以案说法”警示相关企业及违法人员。

露天焚烧垃圾

城管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当日上午,柳东执法局市容中队巡查至柳东新区宝骏大道与博园大道交会处时,发现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有白烟和焦味飘出,执法队员据此断定该工地内有露天场所焚烧的现象发生。柳东执法局执法队员赶到现场时发现一名正在焚烧垃圾的男子,经询问得知该男子黄某,是柳州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据其所述,所焚烧的东西是公司的一些废弃塑料杂物,因为想清理掉这些废弃塑料杂物,所以把这些杂物当垃圾进行焚烧,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已经违法。柳东执法局执法队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当事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会对大气和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黄某似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有点不知所措,想要离开。执法队员当即制止,并当着黄某的面用皮尺对焚烧现场进行了现场测量、拍照、录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化。随后,执法队员开具了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前往中队进一步接受调查。

认识错误配合执法

当事人被罚款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1月5日,黄某来柳东执法局接受询问调查,他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11月28日,执法队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之后执法队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缴纳了罚款两千元。

本报通讯员廖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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