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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当事人获刑1年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6-14 12:0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 阆中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法官介绍,2010年1月19日,原告曹某诉被告俞某、 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经阆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俞某向曹某偿付借款64万元; 若俞某不能清偿借款, 则对俞某位于阆中某处的房屋依法拍卖,曹某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还不能足额清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俞某未清偿借款,曹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 阆中法院裁定对俞某所有的六套住宅、四间门面予以查封,不久又将这四间门面拍卖给本案自诉人陈某某。 俞某强占房屋拒不搬出。

无奈之下,曹某遂向南充市中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异地执行。2012年3月1日,南充中院遂将该案指定由南部法院执行。南部法院最终将四间门面交付给陈某某。

2015年1月,被告人俞某又以不服阆中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为由, 强占已交付给自诉人陈某某的四间门面。 后经阆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后,仅归还了两间。

2015年9月15日,自诉人陈某某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俞某腾退另两间门面。俞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30日,南充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6年8月8日, 自诉人陈某某向阆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责令俞某腾退房屋。俞某拒不履行,又被司法拘留10日。

2017年8月1日,自诉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之妻)指控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向阆中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俞某在庭审中坚决不予腾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在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又强占自诉人已竞得的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不好,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南充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公开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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