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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塘内洗澡溺亡 家人打官司为何败诉?

来源:南充晚报 2019-09-12 01:32   https://www.yybnet.net/

一名21岁的男子到村里的山坪塘钓鱼、洗澡,不幸溺亡。其父起诉该山坪塘以前的承包人,索赔13万多元。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子下塘洗澡 不幸溺水身亡

2018年7月的一天,西充县占山乡某村21岁男青年姚轩看见有人在村内的一口山坪塘钓鱼, 自己便也赶去凑热闹。傍晚时分,邻居姚篮看见姚轩还在塘中洗澡, 但直到晚上姚轩都没有返回。

姚轩的家人在村里到处寻他,后来在山坪塘里发现了他的尸体。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后认定, 姚轩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起诉原承包人 索赔13万多元

2019年7月,姚轩之父姚勤将山坪塘以前的承包人姚港告上法院,他认为姚港对山坪塘管理不到位,请求法院判令姚港赔偿他损失费132687.7元。

姚勤称, 当日姚港一行人在自己承包的山坪塘钓鱼时, 对姚轩加入垂钓的行为并未反对。姚港一行人离开时,既未要求姚轩离开, 又未通知他的家人注意他的安全。此外,姚港明知山坪塘有两处石梯方便下塘游泳, 却没有在石梯处安装防护栏, 姚轩下水游泳溺亡与姚港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姚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姚港辩解说自己当天并没有回家钓鱼, 认为原告姚勤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被告并无责任 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查明, 案涉山坪塘以前确系姚港承包, 但2016年村里对该山坪塘整治后, 没有再将其对外发包。 姚轩死亡当天,姚港也未回家钓鱼。法院认为,案涉山坪塘并非法律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姚勤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认定,明显与法律不相符合。姚港不再是该山坪塘的承包人, 没有管理责任。姚轩溺水当天,姚港也并未回家,没有过错。姚轩系因其下塘洗澡溺水身亡,姚轩作为成年人对存在的危险应有预判,故姚轩的死亡与姚港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姚勤要求姚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依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姚勤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山坪塘不属于公共场所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山坪塘不属于公共场所, 同时被告已不再属于承包人, 不承担管理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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