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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了,邀你探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到底算不算工伤?

来源:自贡日报 2020-02-15 12:07   https://www.yybnet.net/

从本周起

自贡市各企业开始陆续复工复产

许多人重启上班模式

但疫情的“警报”仍未解除

复工带来的人员流动等

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

当下人们最为关心就是

↓↓

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那么,普通职工在上班期间,如果感染上了新冠肺炎,是否应该算工伤呢?为此,记者进行了大量的走访。

支持认定为工伤

市民熊涛

“我是在企业从事宣传工作的,我了解到的信息是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应该认定工伤,我也支持这个观点。”家住沿滩新城的市民熊涛告诉记者,《人民日报》2月2日的微信公众号上有一篇《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其中,第6个法律问题就是“在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解答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财务工作者林静

在贡井一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林静告诉记者,2月10日是公司的复工日,自己一早从家出发,比以前正常上班提前了40分钟出门,为了“保险起见”,她是选择步行去公司。“万一被传染了,我就觉得应该算工伤。”林静认为,理应如此,这是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表现。

语文教师陈老师

“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觉得只要符合规定的,就应该算工伤。比如快递员、售货员这些,他们的风险也挺高的。”初中语文教师陈老师对记者说,自贡市最近相继发布了应对疫情、引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尽管各行各业情况不同,复工安排也不尽相同,但复工是大势所趋,如何尽快扫除企业复工的种种障碍、妥善应对复工潮带来的人员流动,又将是一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律师探讨

(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杨番文律师)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在我国工伤又有两个区别,即“工伤”和“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则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为工伤,举证责任在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或者抗辩就得不到法律支持。若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感染与上班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仅做了一种列举式规定。因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等待相关的政策。

反对认定为工伤

退休职工刘玲

“我看新闻里说,在一线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或者从事防疫的工作人员才能算。”家住汇东丹桂小区的退休职工刘玲之前是在自贡市某医院从事检验工作,对此,她认为其他行业的人如果在上班期间患上了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没有依据认定为工伤。

某物流公司负责人

汇东板仓某物流公司于本周一通过上级部门审核后,全面复工。公司负责人对该问题表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工伤的认定,无论是国家三部委最近发出的新规,还是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对象范围都不能任意扩大,这是对法律法规的不尊重。

建筑从业者蔡先生

“那么,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应该算工伤吗?潜伏期时间长短不定,该谁来认定是什么时候患上的呢,复工前还是复工后?每一个人接触的人除了工作同事,还是另外很多人,也该归于工伤吗?”在自贡市长年从事建筑业的蔡先生面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他表示,对于人的生命健康应该放在第一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严格进行防控,但是否认定为工伤,应该理性来看待,如何界定,如何操作,都存在很大争议。

律师探讨

(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 何信建律师)

毫无疑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应当视同工伤。但是对于其他原因,则具有较大难度。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目前认定职工是否应该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也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认定工伤时让企业承担了较大的举证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职工不需要进行任何举证。

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才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为你梳理相关新闻——

1月下旬,人社部、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率先就当前疫情状况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确定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月11日,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医护人员马某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广西首例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马某系隆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

记者通过查阅了解到,对此,目前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也作出了一定解释。有个别地方规定表示,如果能证明感染新冠病毒确实和工作有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大部分地方规定,一般员工是不能构成工伤的。一方面是没有相关依据,另一方面是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记者 欧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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