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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公布“民告官”典型案例 政府机构一年内被判赔付2.3亿多元

来源:南国早报 2020-09-26 13:55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记者卢荻

9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法院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再审行政案件56824件,审结52713件。其中,仅2019年,政府被判赔偿、补偿2.3454亿多元。

[案例一]

政府单方面解除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2012年11月2日起,南宁市武鸣区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进行某旅游休闲度假升级改造项目开发。该项目总投资约130亿元,属2015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2017年6月14日,武鸣区政府约谈该公司及其三个股东公司,要求该公司在一个月内必须将2.1543亿元存入专用账户,否则将启动解除投资协议程序。

2017年7月14日,公司股东公司致函武鸣区政府,表示愿意垫付资金。2017年7月15日,武鸣区政府向该投资公司作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的行政协议。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

武鸣区政府作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无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案例二]

中途撤回特许经营权,政府被判补偿667万元

2007年1月,东兴市政府授权东兴市建设局与某垃圾处理公司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该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起独家经营东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垃圾处理厂。

2008年7月、2009年2月,自治区政府分别发文,确定东兴市垃圾处理厂新建项目被列为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2012年8月28日,东兴市政府以该公司不具备作为垃圾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业主的条件,决定撤回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补偿未果,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兴市政府违约,赔偿经济损失3625万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

东兴市政府补偿公司667万余元及利息。双方均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遭拒,职工告社保局胜诉

玉林北流市一名职工陈某凤搭乘的小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北流市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陈某凤医疗费损失24万余元。后因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陈某凤向北流市社保局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北流市社保局以陈某凤的申请超过一年以及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为由,不予支付。陈某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凤因李某某致伤的医疗费用,在确认李某某不支付(包括无力支付)时,有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且陈某凤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尚不能确认李某某的责任承担以及其是否支付。陈某凤对李某某追偿未果后,申请北流市社保局先行支付,不违反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也利于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北流市社保局履行对陈某凤社会保险金的先行支付职能。判决生效后,北流市社保局已向陈某凤先行支付13万余元。

[案例四]

征收民房只补偿安置房,政府被判补偿309万元

2006年,黎某房屋所在地列入梧州市旧城改造项目,属于被拆迁征收范围。因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2月,相关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黎某的房屋进行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162万余元。2019年3月12日,梧州市长洲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黎某安置房面积434.9平方米、铺面9.3平方米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1.7万余元。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洲区政府剥夺黎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黎某要求货币补偿应当准许。该案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评估结果与同一地段房屋实际补偿价格差距较大,该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同时,涉案项目从实施至今长达15年,为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涉案房屋的补偿价值应根据涉案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的补偿单价,计算黎某应得的补偿款。

二审法院变更判决:

由梧州市长洲区政府补偿黎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309万余元。

管委会违法强拆,被判赔偿居民损失6万元

[案例五]

2014年7月21日,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覃某良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安宁街道办北湖园艺场建设房屋为由,对覃某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覃某良在决定书送达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2014年7月24日,管委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覃某良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管委会强制拆除违法。随后,覃某良请求法院判令管委会赔偿损失共49万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已经对覃某良被拆除房屋内的合法财产进行清空并妥善处理。结合覃某良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情况,法院酌定其被拆除建筑物室内物品及养殖物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判决:

由管委会赔偿覃某良6万元。覃某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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