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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转型背景浅析

来源:巢湖晨刊 2018-08-19 22:23   https://www.yybnet.net/

□石冉

我国的城市投资公司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一般将其称之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平台公司、城投公司、建投公司等。它通常会根据规模、行业特点和地区分为四类,即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区县级城投公司。城投公司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发展提供了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20世纪90年代,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改革和政府投融资改革,地方政府将财政大权上交,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发债权进行明确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私自发行证券、扩张政府信贷。面对这种情况,第一批城投公司应运而生,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也是独具特色的政府融资平台。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它对投融资平台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它将政府融资职能与平台公司剥离开,加强了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2014年,国家对原预算法进行修改,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的预算法。新预算法也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国家批准的省级预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采取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相应的资金支持,为满足政府融资提出了新出路。

2017年,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第50号文对融资平台进行规范,避免了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相互交叉感染。这是对上文中提到的第43号文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的进一步延伸。第50号文的重点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担保行为,并打算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运作的显性担保;同时,它将侧重于监督管理PPP的变相融资行为,并将逐步减少PPP在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随后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延续了之前的政策背景,并严格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未来几年要坚决打好防范重大风险的攻坚战,包括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顺应政策形势的变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转型,由政府信用背书的地方融资平台转变为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从而实现平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新常态的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必须积极推动融资平台的科学转型,引入更多的市场化机制,使城投公司能够实现自我造血的功能,在提升效能的基础上通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创造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在逐步解决债务存量问题的基础上筹集资金,助力当地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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