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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网上售假被判赔百万元违约金

来源:玉林日报 2020-07-28 06:02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吴文诩)记者27日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某商家因出售知名假冒化妆品被京东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随后京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该商家支付违约金。经过公开审理,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处惩罚性违约金案件。

据介绍,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但经京东公司抽检和品牌方鉴定发现,该商家出售的商品是假冒产品。据此,京东公司向商家下发违约通知确认单,商家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随后,京东公司以该商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其店铺进行关店、冻结钱包、扣除积分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等处罚。商家不服京东公司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货款、平台使用费、店铺质保金等。京东公司不同意商家诉讼请求,并以商家出售假冒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200万元。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京东公司是按照约定方式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并按照相应程序将抽检商品送至品牌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做出后,京东公司也按照程序向商家下发违约通知单并给予商家申诉权利。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能够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针对京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与京东公司约定“百万元违约金”规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不应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条款。

此外,大兴法院审理认为,对具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违约责任。本案中,该商家的售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伦理的恶意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维护平台商誉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平台需要付出较大治理成本。综上,法院一审判定售假商家向京东公司赔付违约金100万元,商家与京东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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