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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空坠物不能止于追究民事责任

来源:南国早报 2019-06-20 16:18   https://www.yybnet.net/

街谈巷议

□河北李英锋

6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一个5岁男孩跟妈妈走到一水果店门口时,忽然从高空坠下一块玻璃窗,瞬间砸在了他身上,男孩当场倒地。虽经多方全力抢救,但在16日凌晨,男童还是因伤势过重去世。这一事件,引起深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接二连三的高空坠物,究竟是意外还是人祸?(据中国之声6月19日报道)

深圳坠窗事故的责任源头已经被找到,相关善后赔偿工作也已经启动,这是我们常见的高空坠物问责模式。多年来,各地发生的高空坠物事故中,多以追究民事责任收场,鲜有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样的问责让人感觉力道不足,失之于软。诚然,以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但却无法有效惩戒相关责任人的过错,无法充分释放法律的震慑、教育、防范功能。

笔者认为,如果有人从高楼故意抛掷相关物品,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瞄准特定对象抛掷物品,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有人明知或应知建筑物上的门窗、花盆、空调外挂机、瓷砖等物品有坠落的风险,也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消除隐患,加以防护,导致物品坠落砸人,则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另外,即便高空坠物没有砸中人,相关的过错还是存在,相关的危险还是发生了,有关责任人也应承担对应的违法责任。在这一点,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鉴。美国多个州的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美国司法界的一个共识是:如果不对高空抛物者实施重罚,就不足以吓阻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

因此,我们处置高空坠物事故不能止于追究民事责任,而是应该根据高空坠物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依法纳入问责选项,让责任人付出更重的法律代价。这样,才能让人们记住教训,倒逼人们自律,管住管好自己的人和物,减少高空坠物的隐患,给公众带来更多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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