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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幻蘑菇”成网红,监管触角应前移

来源:新安晚报 2020-09-18 11:09   https://www.yybnet.net/

□龙敏飞

“吃了可以见小人”“见不到小人给差评”……近日,记者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发现,部分卖家借助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兜售有一定毒性的菌菇。在产品介绍和评价中,一些人还宣扬菌类的“致幻”作用。为何一些消费者对致幻菌菇“趋之若鹜”?网络平台贩卖这些菌菇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对此展开调查。(9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在“吃菌子看到小精灵”的宣传下,在“致幻菌”“见小人”的引导下,在抖音、淘宝等网络平台上,“致幻蘑菇”竟然成为网红产品,在相关搜索列表中“名列前茅”。这般局面,想想都让人感到害怕。吃菌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事情,而“致幻蘑菇”的走红,更给人一种脊背发凉的感觉。可以猜测的是,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一些没有常识的人、一些寻求刺激的人,可能会成为“致幻蘑菇”的潜在买家。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致幻蘑菇”成为网红产品的背后,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最为可怕的是,“致幻蘑菇”走红的背后,可能会危及一些人的健康,乃至生命。作为吃菌大省的云南,根据该地卫健委的数据显示,“今年5月至7月,云南发生野生菌中毒事件273起,致12人死亡。”这所证明的,正是吃菌存在的风险。也因为这样,每一年吃菌子的季节,有关部门都会发布安全提示,不要冒险、图新鲜,要选择稳妥的安全的菌子。

遗憾的是,总有人是充耳不闻的。“致幻蘑菇”成网红,就是现实的例证。我们一方面肯定要批评“致幻蘑菇”的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必须质疑“致幻蘑菇”的销售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卖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来看,卖家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就此来说,商家销售“致幻蘑菇”,且无任何风险提示,本身就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出现后果,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是基本常识。

但很显然,在“致幻蘑菇”成网红一事上,防患于未然比出事后再追责是更优的选择。后者,只是治标之策;前者,才是治本之策。这就意味着,在“致幻蘑菇”成网红一事上,不能等出事了再来管,监管触角必须及时前移。一则,互联网销售平台应承担主体监管责任,通过关键词屏蔽、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技术手段,以及畅通投诉、举报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消费者监督的力量,严格把关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安全;二则,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处罚力度,对违法之举必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并追究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以形成必要的震慑力。

对消费者来说,也应少些冒险的尝试,多些安全意识,再辅之以前移的监管触角,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致幻蘑菇”类产品的销售与走红,也才能更好地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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