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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假,应该由谁来赔偿?

来源:金融投资报 2019-05-25 02:48   https://www.yybnet.net/

ST康美日K线图

■桂浩明

随着“两康事件”的水落石出,这两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查处已经是没有悬念的的事情了。根据有关规定,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些受其信息误导而遭致损失的投资者,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赔偿。事实上,现在已经有律师开始联络相关投资者,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就要向两康提出赔偿的诉讼。

不过,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谁将是“两康事件”的最终买单者?根据现行规定,由于发布误导性信息的是上市公司,所以投资者是向上市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如果这个要求得到法院支持,那么接下来就是要上市公司出钱实施赔偿。从财务上来说,就是由上市公司支出一笔赔偿款,而这笔款项将直接冲减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对于在这个时候还持有两康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这也就意味着他的股票资产会下降。因此实际结果就是,如果有人发起对两康的赔偿诉讼并且胜讼,那么他获得的赔偿,实际上是由两康的股东支付的。这里虽然大股东是要承担大部分,但广大中小股东也同样是要按比例来承担这部分支出。

毫无疑问,法律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既然是上市公司发布了误导信息,那么自然是上市公司来承担责任。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拿出资产进行赔偿时,实际上也就是由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来赔偿。然而,如果结合“两康事件”的案例,这样做真的合理吗?在这里犯事的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他们编造的虚假信息不仅欺骗了市场,也误导了公司的其他股东,而现在东窗事发,还要由公司的所有股东来为之买单,似乎不合情理。当然,在事件发生后,作为普通投资者,也已经了解到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可能面临包括退市以及赔偿受误导的投资者损失等一系列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继续持有或者是买入公司股票,那么只能是按“买者自负”的原则自己承担责任了,这本身也是公平的,毕竟没有人强迫投资者在这个时候去这样做。

但不管怎么说,这样一来总觉得是太便宜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让公司蒙受损失,再由所有公司股东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这里他们自己的责任应该如何追究呢?如果这中间涉及刑事犯罪,那么就必须坚决依法惩处。与此同时还必须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且判处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从已有的案例来看,犯罪的大股东被判入狱及罚没款的有之,但赔偿上市公司损失的则不多见。其实,作为实际上也是受害的一方,上市公司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对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提出控告。就以“两康事件”来说,就存在大股东非法挪用公司资产且无法归还,导致上市公司重大损失的问题,这就完全可以提出起诉。而如果能够胜诉,并且成功地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产,那么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同时另一方面即便公司还面临赔偿投资者的问题,也因为能够从大股东那里追回部分资产,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现在,一些上市公司对因为大股东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计提了坏账,而如果能够通过诉讼手段追讨成功,这样就能够予以冲抵,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客观上也是一种补偿。

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上市公司造假,发布误导性信息,由此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虽然并不太复杂,但由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很健全,因此往往出现公司的普通投资者也承担因为大股东不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显然如果没有对大股东责任的追偿机制的话,这里是存在漏洞的。而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无疑需要各界作出努力,而从建设一个具有良好法制的市场来说,这样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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