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在某保险公司承保期内,许先生驾车行驶中,不慎将稻草卷入车轮及底盘导致起火,许先生自行将火扑灭,同时向公安消防大队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事后,某保险公司则称,事故系因车轮及底盘卷入稻草导致车辆自燃,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许先生自费维修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2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车的燃烧系卷入稻草而引致,车辆的燃烧是介入了车辆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所致,起火原因明确。因此,本案事故不属于自燃的情形,而是属于火灾。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故某保险公司应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2万余元。 (黄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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