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星皮革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关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422720181000073492/A04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422720181000073492/L0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22720181000073492/N01海关关税缓息专用缴款书、422720181000073492/Q02海关增值税缓息专用缴款书、422720181000073492/A05/L06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所列缴纳共计55449.26元税款义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税款缴纳义务。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按照上述专用缴款书所列,柜台支付税款、缓税利息和滞纳金共55449.26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税款缴纳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大港海关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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