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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许先生购车遇“怪事” 8万元买辆车没车架号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20-12-16 03:18   https://www.yybnet.net/

许先生购买的新车。(受访者供图)本报12月15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孙桂东)近日,家住平度的市民许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花了8万多元买了一辆新车,去车管所挂牌的时候,却发现没有车架号。“这不是新车出厂必需的吗?”许先生说,车辆如此他也不敢开了,找销售店退车,违约金却要自己来付,而且因此造成的损失也要自己来承担。

许先生介绍,今年11月份,他在平度福运汽贸有限公司买了一辆货车,总价值8万多元。11月17日,他去上牌的时候,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告知他车辆没有车架号,不符合要求,拒绝上牌。

随后,许先生就跟汽车销售店联系。对方说,许先生把车开回去,公司把车架号重新打上就可以了。许先生质疑,车辆出厂都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有车架号才能出厂,这辆车没有车架号就出厂了,质量是否合规还不知道。许先生希望退车,但是对方表示,车辆为贷款办理,中间的手续费违约金等,都需要许先生来承担。

许先生认为,自己买的新车,没有车架号导致无法上牌,责任在于销售方。而且自己对于车辆的质量也没有信心,所以希望能够退车。另外,一开始要求退车时对方让自己承担违约金也不合理。车辆购买到现在这么长时间了,给自己也造成了不少经济损失,对方应该承担。

随后,记者采访了青岛福运汽贸有限公司的张经理。张经理表示,车架号确实是出厂的时候没有打上,他们承认存在的这个问题,可以免费为许先生退车。违约金、手续费等等,都由公司来承担。对于造成的损失,公司也愿意赔付许先生两三天的误工费。但是,许先生提出的各类其他费用,他们没有办法支持。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的协商过程中。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依法获得赔偿权。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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