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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男子无证驾驶被保险公司追偿12万元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7-12-11 11:46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李鹏钧通讯员叶开华)灵山县的劳某新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为这辆摩托车办理了入户手续,购买了保险,可是,劳某却忘了给自己考上一个摩托车驾驶证。事发后,虽然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处赔偿了12万元的强险责任,但是劳某却因无证驾驶被保险公司追偿。

男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2015年的8月31日晚上8点,劳某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行驶在乡间小路上,突然,劳某看到前面有个人正在散步,这时,劳某想刹车已来不及,想躲开技术又不够。“快闪开”劳某大喊,可前方正在散步的梁某,只看到一辆往自己飞奔而来摩托车,还来不及反应过来,“砰”的一声,摩托车就把梁某给撞倒了,吓坏的劳某慌忙打急救电话并报警。

梁某送到医院后,因为伤情过重,过几天抢救无效死亡了。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向肇事者追偿胜诉

梁某的家属把劳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劳某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给梁某的家属。

保险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后,以劳某无证驾驶属“免赔事由”,向劳某进行追偿。法院经过查明,劳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据此取得了向劳某进行追偿的权利。遂判决劳某支付12万的赔偿款给保险公司。法官说法:保险公司有权可追偿

劳某在收到判决后,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车子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之后,却得不到保险赔偿呢?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有上述所列举的情况,保险公司在赔偿给受害人之后,就所赔偿的金额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无证驾驶的劳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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