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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改商”造成扰民,怎么办?

来源:黄海晨报 2018-03-14 08:3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回顾】

家住南方某市的沈某为楼内有群租房扰民而感到无奈,为此他多次到物业反映要求解决问题。物业也多次对租房内的人员进行劝说,但没有效果。后来众业主联合起来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最终,这事就闹上了法庭。【法院审理】

该市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确认该房屋确实属于群租。物业公司、房屋所有人顾某、承租人韩某及被告拒交物业费业主到庭参与调解。从全体业主的安全利益出发,法官要求顾某收回已租房屋。街道办事处要与群租人员进行沟通,告知群租房的违法性,动员其退房。给予顾某与韩某批评教育,告知韩某群租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顾某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沈某等业主为此理由拒交物业费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并也起到相应的义务工作,告知他们可以以侵权行为依法起诉顾某和韩某。

经调解,顾某表示已了解群租房的危害性,会及时与韩某解除租赁关系。但韩某却要求顾某赔偿违约损失,顾某无法接受。法院告知业主们和顾某相关法律责任后,他们决定起诉韩某。韩某迫于压力,要求法院组织二次调解。最终双方调解达成一致:群租户搬离,租赁合约自动解除,沈某等业主们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免除滞纳金的诉求。【案例解析】

就日照而言,在小区内开群租房违反了《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含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管理,对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审查有关单位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结论】

房屋所有人在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群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把房屋用于群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要利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物业公司虽无执法权,但要帮助业主进行劝导和管理,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取缔群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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