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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商品不合格 消协协调获赔偿

来源:日照日报 2018-03-15 03:24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七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岚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自己在某服装超市购买名牌羊绒大衣时,超市赠送了一台挂烫机。之后挂烫机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正常工作,加热后挂烫机铁喷头堵塞,导致局部温度过高,熨烫羊绒大衣后出现小面积变形。王女士立即联系商家处理,对方却以挂烫机为赠品,没有购买小票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对损坏衣物予以修理,并赔偿一台新的挂烫机。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消费者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虽然没有购物小票,但商家也承认了该挂烫机为超市购物的赠品。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因此,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正式出售商品相同的“三包”责任。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对方最终达成一致:超市对受损衣物予以修理;超市向消费者赔偿质量合格的新挂烫机一台;以后王女士来店内,可享受羊绒大衣免费熨烫服务。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赠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其质量和性能,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由此可见,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消费者不要因是赠品,而忽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此外,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赠品促销的商品,在购物小票上最好增加赠品信息,特别是涉及“三包”的手机类赠品、一些小家电类赠品,以及食品类赠品,万一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将小票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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