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其3月18日在某家电城楼下的品牌电动车销售处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700元。骑行两个月发现车座、控制器及档泥板先后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给更换了控制器及档泥板,但维修了四次仍未维修好,吴女士认为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被商家拒绝,无奈之下投诉到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消费者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商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车辆出现故障自己给与了及时的维修,且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不能证明电动车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坚决不同意退货。工作人员则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说明解释,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调换一辆同规格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商品质量问题和三包履行不到位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规格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本案中,电动车已维修过多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满足换货条件,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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