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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缘何瞄准年轻人? 山东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背后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济南日报 2019-01-11 11:33   https://www.yybnet.net/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自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利润,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2018年12月25日,由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山东省首例“套路贷”案件在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于某某、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等判处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6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案件的背后,留给人们深深的思索:此案被告人、受害人均呈现年轻化的特点。

“套路贷”缘何瞄准年轻人?该如何进行防范?

【案情简介】“虚高借款合同”暗藏连环套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某某、齐某在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的情况下,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的名义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于某某、齐某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规定业务员的提成比例和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二人各自带领业务团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平分利润、共担损失。各业务员从自己所做的每笔业务中提取利润的30%作为提成。

在放贷过程中,他们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其签订远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高借款合同”,并且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伪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检察官介绍,这种合同明显不利于被害人。比如合同上写着借给被害人1万元,但是其中大部分款项却被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理由扣除,被害人只拿到经过大幅度“砍头”后的金额。

而且这些合同的还款期往往设定得非常短,被害人很快便需要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又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他们还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该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不到两年的时间,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因剖析】年纪轻轻为何沾上“套路贷”

检察官介绍,“套路贷”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与受害者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有关,但其背后的原因却是多样的。在对案件进行系统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检察官总结出以下几方面因素。

●自身因素

青年人处于半独立半自立阶段,社会阅历不深,为“套路贷”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该案中的犯罪分子或被害人虽已成年但又尚未完全独立,做事独立意识增强,但考虑问题欠稳妥和全面。有的认为自己年龄不小了,父母供自己上学已经很不容易,面对特殊困难时不愿向父母求助;有的缺乏正确的消费观,脱离自身实际,盲目攀比,贪图享乐,挥霍无度,造成生活费不足;有的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在社会诱惑面前抵制能力不强;有的身为贫困大学生,平时生活费本就不多,若再遭遇家庭变故,生活更加困难。以上都是可能引发大学生或刚就业不久经济尚未独立的青年人急需用钱的原因。与此同时,处于该阶段的大学生或其他青年人对犯罪分子的手法不了解,辨认能力低,警戒心不强,有的为了尽快挣更多的钱被其他人拉拢进入犯罪集团,有的则成为“套路贷”案件的被害人。●家庭因素

本案中犯罪分子和被害人大都为“90后”(仅有2名犯罪分子不是“90后”)。从家庭教育层面,他们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的过度溺爱,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好场面”等不良习惯,生活能力和社会识别能力明显不足。离开家上学或就业时,遇到生活上的困难和挫折,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拉拢或侵害的对象。加之,现实中有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确不算富裕,面对大学生或刚就业经济并不富裕的青年人的不合理消费或面临的这样那样的经济困难,维持乏力。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有可能成为该类犯罪侵害的对象。●教育因素

虽然我国已经把法律教育融入各个学历教育阶段,但法律常识教育还停留在“学”和“考”上,没有将其很好地融入学生的思想,学用脱节严重。当前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模式日趋开放,学校课程设置不够饱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不够严格,留给学生可支配的空间和时间较多,教育引导失之于宽、失之于松。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容易被卷入违法犯罪,或者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此外,大部分院校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和校园周围环境的管理存在制度上的隐患,治安排查不到位,这都给“套路贷”将犯罪对象瞄准大学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法治因素

大学生和刚就业不久的青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薄弱,做事想法、遇事找法、维权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不足。这起“套路贷”案件反映出,在青年人群中普法仍任重道远。大学生和刚就业不久的青年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犯罪分子的行为缺乏法治思考,法理防线有待巩固和加强。该案中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分子,做事将法律抛之脑后,多次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该案中的被害人也大都受过高等教育,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对签订明显不公的合同听之从之;对遭受的非法平账、非法催债等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情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任由犯罪分子多次敲诈勒索,以至于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后才被公安机关发觉。●监管因素

检察官发现,犯罪分子成立的“齐鲁投资公司”“齐鲁私贷”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即对大众特别是大学生开展借贷业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注册资本、任职条件、从业经验和安全防范等审慎性条件。但在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案发前的一年半多的时间里,该犯罪团伙在没有注册、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却能一直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并且在涉及“套路贷”案件中产生的“字据”“借条”缺乏客观公正,导致后期追债过程中出现多起非法催债行为。遗憾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均未发觉,更没有将这些本可能避免的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数据分析】被告人、受害人均年轻化

记者从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获知,他们审查起诉的“套路贷”案件涉及被害人30余名,其中,在校大学生28人,占据被害人中的绝大多数。公安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16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14人,不起诉2人。14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38周岁,最小的21周岁;来自农村家庭的有10人,来自城市家庭的有4人;大专学历的有8人,大学学历(包括在校生)的有4人。具体情况如图所示:

山东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类别人数占比

年龄(周岁)21-26 12 86% 27-40

2 14%

家庭农村10 71%城市4 29%

学历初中2 14%大专8 57%大学4 29%

从上图可以看出,该起“套路贷”案件犯罪分子普遍较为年轻,26周岁以下的占比86%,来自农村的占比71%,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比86%。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犯罪分子年纪轻轻即触犯刑法,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竟然达86%,令人深思。【检察官建议】铲除“套路贷”滋生土壤

由“套路贷”违法犯罪而滋生的恶势力犯罪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套路贷”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人民群众安定和谐的经济社会生态,日益紧迫,责无旁贷。

1.倡导理性消费,控制透支消费。

造成“套路贷”存在的最大原因还是市场需求。当前,不少大学生存在盲目攀比、过度消费,甚至参与赌博等现象,遇到“小额贷款、无需抵押、快速放贷”等字眼的广告时极易被迷惑,却不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正是“套路贷”的惯用套路。对此,加强青年人价值观教育变得尤其重要。全社会都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倡导理性消费,加大宣传“套路贷”的“套路”和危害,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人控制透支消费,远离赌博,即使遇到经济困难也一定要通过正规银行贷款,而不要选择小额私贷公司,远离“套路贷”侵害,从根源上扫除“套路贷”滋生的土壤。

2.加强学生管理,深化法治教育。

卷入“套路贷”的学生大都遇到困难和事情不想或不能很好地向学校和老师寻求帮助。对此,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学生管理,及时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必要时积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帮助学生走出困境。助学力度有待持续加强,特别是针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必要时增设学生工作岗位,为困难学生提供更多能够补贴生活费的机会。倡导勤俭生活,发现消费过度的学生,及时提醒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合理控制消费。持之以恒地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力度,拉近法律法规与学生生活的距离。必要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进校园”活动,让法治信仰深深植根在每个学生心中,特别是在遭遇“套路贷”不法侵害时要尽早咨询法务人员或报警,保留好贷款时的相关资料凭证,避免遭受更多伤害。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做事想法、遇事找法、维权用法的思维习惯和良好氛围。

3.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既要关心、爱护孩子,又要注重方式方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一生的影响举足轻重。其身正,不令而行。在家庭教育上,父母要注重发挥榜样作用,树立科学的消费观,身体力行地合理消费,既不盲目攀比、超前消费,也要注重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既要关心、爱护孩子,又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当孩子出现一些不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时,要及时将其制止在萌芽状态。要随时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孩子一定的经济和心理支持,加强对孩子的指导和教育,帮助孩子渡过难关,避免孩子因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提醒,成为犯罪分子拉拢或侵害的对象。

4.深化普法宣传,增强全民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水平,共建法治社会。

这起“套路贷”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法治宣传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农村普法宣传有待加强、青年人普法教育有待加强、要更加注重突出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建议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根据当地人民的教育和认知水平,采取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开展鲜明生动的普法教育活动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宣传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尊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持续加大对青年人的普法教育宣传。除学校教育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履行普法职责,采取线下、线上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青年人的普法教育。三是不断加大以案释法等形式的普法宣传,拉近法律法规与普法受众之间的距离。

5.加强私贷领域的市场和金融监管,规范私贷设立资质和贷款流程,依法保护双方合法利益。

“套路贷”违法犯罪大都由私贷催款还债引发,这些私贷公司压根就没有注册,更没有私贷资质。检察官建议下一步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有关部门,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严格审查私贷公司资质,严格规范注册手续,加强后续监管,确保私贷公司始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经营。二是加大对“套路贷”危害的普及和宣传,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遇到经济困难时通过正规途径借款,切勿轻易在借条上签名,遇有虚增债务的“套路贷”团伙要及时报案,借款过程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三是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私贷公司违规借贷、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立检举揭发有奖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私贷公司违法情形,及时介入、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根据涉及数额给予适当奖励,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可能发生的“套路贷”侵害扼杀在萌芽阶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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