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5日公司放假,26日就接到公司电话解聘,今天到公司结算1月份工资及完善相关手续,要求公司出具‘解聘书\’,却遭公司拒绝,难道公司可以无故随意解聘员工吗?”昨日,宣汉市民冯先生向本报热线2382258反映。
市民反映:
无故遭遇解聘
冯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9月21日,他通过网上招聘,到位于经开区堰坝的“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从事焊工,“他们是一家生产中央空调的企业,应聘上岗后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后如继续工作,工资每月3400元,还将缴纳社保;从2013年9月21日到2014年1月25日,我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春节放假期间,公司突然电话通知解聘我,没有任何理由;当我去公司结算1月份工资及完善相关手续,要求公司出具‘解聘书\’被拒绝,且结算1月的工资扣除了节假日,算出来只有2300多元,与约定的每月工资待遇不符;我不明白,公司难道可以无故随意解聘员工吗?我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理由:
工作心不在焉
随后,记者联系了“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一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冯先生是2013年9月21日到公司上班,从事焊工,2014年1月26日,公司电话通知解聘他,冯先生到公司工作的头两个月,工作表现确实很不错,公司把他作为焊工班的骨干培养。后来他在公司与工友发生纠纷,工作就有些心不在焉,经常不在岗、请霸王假。公司与他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才缴纳社保,而1月份的工资结算是按月结算的,并没有扣除国家法定假日。
律师点评:
投诉或申请仲裁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张桦轩律师称,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冯先生和用工单位就试用期达成一致,并在试用期结束后,双方应按照之前的约定履行合同,安排冯先生上班并保障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劳动待遇。公司单方面仅依据以上理由解聘冯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解聘职工应符合的法定条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冯先生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根据仲裁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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