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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只是环境损害的“最底线”

来源:德阳日报 2018-10-11 09:07   https://www.yybnet.net/

□段军(广汉)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这标志着四川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9月25日《四川日报》)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这是公共场所和各类租赁合同中常见的字眼。这是一个约定,更是一种约束,旨在规范公民的个人行为,明确损害赔偿责任,尽可能地避免纠纷。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及时对其进行有效修复,理所应当也是破坏者必须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谁损害谁赔偿本身是在遵循基本的社会规则,是对保护优美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保障。

然而,在破坏生态环境这件事上,如今有了赔偿一说,想必一些人或企业都有一赔了之的心理,认为“大不了就是赔钱,能拿钱解决的都不是事儿”。

实际上,生态环境不等同于一个简单的物品,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都有可能引发“蝴蝶效应”,造成各种危害人类生存的负面影响。令人揪心的是,有的破坏甚至不可逆,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或永久性伤害,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以,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的惩罚,赔偿仅仅是“最底线”。除此之外,还应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方面要为管理者戴上“紧箍咒”。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者的行为,明确其责任。对审批(核准)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警示其他不作为和乱作为者。

另一方面要让破坏者付出金钱以外的沉重代价。要拿出“杀手锏”,包括罚款、限产、停产、责令停业、关闭以及行政(刑事)拘留等,让破坏者承担应承担的后果,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买单。同时,积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还以此扩大影响,促进形成人人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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