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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29 借款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

来源:绵阳晚报 2019-06-14 10:25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A县张某与B县王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1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万元,年利率12%,期限一年。借款人:张某”。当日,王某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支付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归还借款,王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某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B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本案中,因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根据借条条款和交易习惯无法确认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被告张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此时接受货币所在地的B县应视为合同履行地,B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律师点评: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具有管辖权。在确定合同履行地上,如合同约定有履行地,则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此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所在地,出借人可据此在其所在地提出诉讼。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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