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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受阻 公司还要收“试岗交接费”?@打工人,律师教你这样维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1-02-24 00:31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经过一个多月的拉锯,小刘的离职申请仍然没有通过。不仅如此,在她向公司主张应得报酬时,竟被要求承担新员工的“试岗交接费”。近日,四川法治报法治热线接到当事人小刘来电,她描述了自己卷入的一场离职风波。

回顾整个事件,小刘表示,无论是工作还是离职,自己都严格遵照了公司章程,甚至在后续的调解中也尽量做到尊重公司诉求,但换来的却是一次次的碰壁:离职申请被指不符合书面形式,公司招募新员工却要自己“买单”,调解协议反而被要求公开致歉。“每个人都在说‘误会’,我认为这件事最大的误会是,明明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还以为自己应当为那些伤人者承担损失。”小刘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期间主修旅游与酒店管理的她首次在网络上搜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劳动仲裁前置”“劳动监察投诉”等字眼在她看来既熟悉又陌生,小刘坦 承 :“ 自 己 也 不 是 很懂”。

事件

离职申请被指无效 试岗交接“一天一百”

2020年11月25日,小刘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具体负责在线客服和货品管理的工作。“地面粉尘很多,除了我们公司,其他楼层都在装修。”小刘向记者描述了自己第一天入职的场景。

由于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与心理预期不符,2020年12月6日,小刘通过微信向公司主管郑总监发送了离职申请的电子文档。“离职前我查阅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写明‘乙方试用期内离职需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我想按合同约定办事总归不会错的。”小刘说。

2021年1月5日,在小刘发出离职申请即将届满一个月时,她再次通过微信向公司郑总监确认离职事宜。不过令她始料未及的是,公司方面却以“不同意离职申请”的理由对她的诉求进行了回绝。郑总监表示,试用期离职要以书面形式为准,必须是签字画押的实体文件,而电子文档是可以随意修改的。他对小刘说:“电子文档有效的话,我之前在微信上跟你讲过要做满一年,你也答应了,管不管用嘛?”

此外,郑总监还向小刘主张,因为她之前承诺了必须在公司做满一年,现在因离职导致的人事交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需要承担新招聘员工的试岗交接费用。郑总监告诉小刘:“反正和你们之前一样,一天一百,招到人之后,你交接3天就算3天。”而根据小刘提供给记者的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关于“试岗交接费用”的规定。

工资发放一拖再拖 调解再提无理要求

除了离职受阻,连上班一个多月应得的5400多元的工资,小刘也没有拿到。当她询问郑总监何时能拿到薪水时,对方却逐字逐句地向小刘引用起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管理制度》中的内容。

据劳动合同中有关员工“擅自离职”的规定,小刘每离岗1天则会被视为旷工1天,而公司可按其日薪进行双倍旷工罚款,并从其应得酬劳中扣除。这意味着,小刘12月份的工资可能将被公司尽数作为罚款所抵扣。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先后通过成都市锦江区相关街道办以及锦江区总工会等机构组织劳动纠纷调解,经过几轮周折,双方终于就应当支付的工资总额达成了一致。不过,就当小刘认为一切已尘埃落定的时候,公司方面却又甩出了一纸协议,给她刚刚打开的希望之门贴上了“封条”。

“因为我之前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为自己的遭遇发声,公司拿出的协议内容大致就是希望我能向社会公众致歉,承认自己发布的一些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录音是‘断章取义’和‘博同情’的手段。”小刘说道。据她回忆,协议中的第三条还规定,自己签署了该文件后,公司与自己再无经济上的纠葛,未来自己也不得向相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我认为这份协议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剥夺我后续的救济手段更是不合理,因此没有签署。”小刘向记者表示。

2021年2月4日,记者拨打了该公司郑总监,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先生的电话,不过两人均拒绝了采访请求。郑总监表示,目前公司都已经放假了,不便对相关事件发表看法。

说法

离职申请有效 收取“试岗交接费”违法

“讨薪难”是每个出门在外的“打工人”不希望、也不愿意面对的困境,就小刘“离职风波”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小宁。

张小宁表示,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交的离职申请,能确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已经收到的,该申请有效。张小宁说:“具体到本事件,小刘明确处于试用期,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试用期内离职需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的条款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刘提出离职,其一不需要提前30天,其二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直接通知单位即可。”张小宁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加重劳动者一方义务的规定或约定无效。”

谈及单位负责人向小刘主张的“试岗交接费”,张小宁表示,招聘用工的费用是用人单位自己应当负担的成本,向离职员工索取用于下一任员工的“试岗交接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既然单位向劳动者本人收取财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向离职人员收取下一任员工的试岗交接费更是无从谈起。张小宁表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讨薪有法可依 公司恶意欠薪或触犯刑法

针对“讨薪难”的现象,张小宁列举了三类救济渠道:投诉举报、仲裁、诉讼。他说:“首先,劳动者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核实后,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员工工资。其次,劳动者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小宁提醒,三种救济方式各有优劣,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劳动监察大队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维权,其优点在于程序简洁,方式简单,不过,各地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不一,也有可能出现举报投诉后迟迟无法得到回音的情况。”张小宁说。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部门,劳动者可通过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小宁说:“劳动仲裁的优点在于,除了工资外,劳动者还可进一步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权益保障更为全面,不过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而且涉及到诸多程序,可能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则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张小宁表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分内的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相关责任人有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风险。

结语

近日,经过不懈维权,小刘拿到了4085元的劳动报酬。而针对其中未足额发放的部分,小刘重申,虽然剩下的钱不多,但自己会对其中的每一分钱都追究到底,为此,她已经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立案材料。小刘表示,之前在社交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时,从未想刻意制造“舆论压力”或者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只是希望通过自己的遭遇,让更多人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尽早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酬劳。

延伸阅读

微信辞职算不算数

2018年1月,在江苏省如东县工作的何某因工作上出现失误被批评时与技术科长发生争吵,第二天,何某编辑微信“因我与顶头上司在工作上分歧较大,无法继续接受其管理与合作,故提出辞职,特此声明”,发送给劳资科长。随即,经请示单位领导,并经厂务会讨论,一致同意其辞职申请。

半小时后,何某接到电话,要求他立即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时,何某表示,他并未正式写申请,“只不过是用微信表达一下情绪。”劳资科长对此表示,“通过微信提出的辞职申请,厂务会讨论同意,请配合办理手续。”无奈,何某签字确认。

虽然已签《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何某认为单位处理自己的理由不合法。于是,他便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经调查取证后驳回何某的请求。办案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何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厂方。 据南通网

离职被刁难怎么办

2019年2月10日,一家科技企业向萧莉莎发出《入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萧莉莎已被企业正式录用,邀请其于2017年3月22日入职报到。其职位是专职董事,合同期限3年,薪酬构成为工资+奖金,税前工资为 8 万元/月。对于入职手续,该通知明确要求:被录取员工报到时,需携带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个人资料。否则,将不予录用。

收到入职通知后,2月15日,萧莉莎赶忙向原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原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该审批表上签字同意。2月27日,原公司发布通知,免去萧莉莎的职务。在将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后,萧莉莎于3月31日正式离职。

不过,正当萧莉莎到科技企业办理入职手续的关键时刻,原公司竟然以她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她本人还要进行离任审计等为由,拒不为她出具离职证明,进而导致她无法到新单位任职。萧莉莎表示,她因原公司的行为导致工作机会丢失,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并将原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对萧莉莎进行问责调查及离任审计,萧莉莎亦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问责调查及离任审计,但问责调查与离任审计均应有合理期限,且萧莉莎是否离职与公司进行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并不冲突,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萧莉莎办理离职手续。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萧莉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向萧莉莎支付经济损失6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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