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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老赖”转移财产,责任人也该追责

来源:新京报 2018-11-11 01:00   https://www.yybnet.net/

■社论

如果仅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显然不够。

据媒体报道,江苏宿迁泗洪县法院多次向安徽宿州泗县房管局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宿州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32套房产,但该局始终不予查封,导致该公司一口气将32套房屋全部转移变卖。泗洪县法院责令该局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房产追回,因其逾期未追回,近日对其作出罚款70万元决定,限于11月15日前缴纳。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执行。而仅罚款70万元也算不上严厉,《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泗县房管局迟迟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被执行人名下32套房产一口气转移,显然没有对照上限来惩罚泗县房管局。

更重要的是,泗县房管局的行为是否涉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抗法律,构成渎职犯罪。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且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处罚更重。再从“两高”等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并不仅仅是“老赖”、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都是构成人员。

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事的泗县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而且情节还特别严重,应当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也只有进行严厉的刑事追责,让那些敢于舞弊或滥用职权对抗法律的人既坐牢又被“双开”,才能让那些不计后果的人不敢滥用职权、对抗法律。

相反,如果仅仅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就会因为责任未直接落到个人身上,或者因为给包庇人带来巨大利益(或避免巨额损失)而使回报远大于追偿损失、或者说对个人直接罚款的损失。这客观上容易纵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协助人为保护“老赖”利益而对抗法律之风。

退一步说,即使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协助人拒不协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也不应当仅仅对所在单位罚款了事,还应注意对个人的追究。《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等处罚。对于国家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还应当注意对责任人的处罚,并注意罚款、拘留与纪律处分的综合运用。

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后,时常曝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开出大额罚单事件,但对责任人个人处罚的事件比较少见。因此,单位抗法要惩罚,相关责任人更要惩罚,才能真正起到惩罚的效应。而就泗县房管局一案来说,显然还需进一步追究相关协助“老赖”公司转移房产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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