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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老人被车撞伤 主张误工费获支持法官:老年人的劳动收入也受法律保护

来源:天水日报 2018-01-22 14:22   https://www.yybnet.net/

2016年9月29日10时许,66岁的霍军在秦安县寺魏公路上行走时,被张启刚驾驶的小轿车剐蹭撞倒,致使霍军受伤,张启刚的小轿车也有所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启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造成霍军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92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霍军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霍军因赔偿事宜多次与张启刚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霍军提出,要求张启刚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车祸发生时,霍军年过六旬,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因此对霍军提出的误工费坚持不予赔偿。经多次协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霍军无奈之下,将张启刚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启刚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4400.92元。

秦安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霍军虽已年满66周岁,但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其他因素,对其误工费应酌情按正常标准的60%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霍军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1559.4元,不足部分17703.5元由被告张启刚赔偿给霍军。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日前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秦安县人民法院邵文霞

首先,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因此,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其次,虽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对应权利,但这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也并不等于他们便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虽已年满66周岁,但其未丧失劳动能力,并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霍军的年龄状况以及60周岁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已视为“被扶养人”等因素,对其误工费酌情按正常标准的60%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66岁的老人在路上行走时被车辆撞伤,为索赔偿,老人将驾驶员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老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坚持不予赔偿误工费。秦安县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误工费主张。(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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