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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宅基地 法律后果自己负 □

来源:天水晚报 2018-08-14 15:10   https://www.yybnet.net/

一男子将自己祖上留下的一处宅院转让给他人,后来宅院征收拆迁,房主获得巨额补偿,该男子后悔了,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当初宅院转让无效。他的这一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件回放

2013年,秦安县男子李某将自己祖上留下的一处宅院转让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宅院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宅院(内有失修土木结构房屋两间)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后来,张某在宅院内修建了二层楼房用于居住。

2016年10月,当地镇政府与张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张某21万余元,安置房三套,并奖励8万元。李某得知此事后,后悔当初把宅院转让,于是,在2017年4月,李某向秦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他与张某之间的《宅院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宅院。

法院判决

2017年6月,秦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宅院转让协议》无效,驳回李某要求返还宅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裁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并未损害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汪田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所签订的《宅院转让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宅院,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宅院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应当承担互相返还的责任。但因原告李某的房屋已经拆除,宅基地已经被征收,无法返还,而原告李某也已经收到相应转让价款,应视为被告张某已经对原告李某原有宅院的价值进行了补偿。虽然原告李某是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但其继承的宅院已经通过买卖而获得相应价款,其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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