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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来车辆

来源:天水晚报 2019-01-08 10:18   https://www.yybnet.net/

一男子租来车辆后拖欠租赁费数年不付,还将所租的车辆转手卖掉,被车主告上法庭。

日前,法院判决其偿还欠费并支付车辆折价款。

法院判决:给付租赁费及车辆折价款

拖欠租金 转手卖车

麦积区的张某经营一婚庆服务部,2013年9月初,该服务部与秦州区男子柏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柏某租赁张某经营的客车一辆,包月租赁、租赁费按月给付;柏某向张某交纳租赁押金6000元;由张某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柏某应通知张某及有关部门,修理费由柏某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赁费由柏某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柏某向张某服务部交纳了租赁押金6000元,并将租赁的客车开走。之后,柏某支付张某车辆租赁费共计35000元,此后再未给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柏某拖欠张某婚庆服务部49个月的车辆租赁费294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租赁费35000元、押金6000元后,仍拖欠张某服务部租赁费253000元。经张某多次催要,柏某一直未付,车辆也早转让给了他人。

2018年11月中旬,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柏某返还租赁的客车一辆,付清租赁费253000元。

案情回放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柏某租赁张某的客车后未按约定使用租赁车辆,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恶意将车辆转让给他人,致使该车不知去向。柏某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责任。如不能返还租赁车辆,应当折价赔偿损失。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柏某给付原告服务部租赁费253000元,返还服务部客车一辆,不能返还时应支付车辆折价款4000元;原告婚庆服务部赔偿被告柏某车辆修理费321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 温朝晖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该案中,被告柏某租赁原告婚庆服务部经营的客车,与原告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其将所租的车辆转让给他人使该车不知去向,应当折价赔偿损失。

法律撑腰 追讨欠款

工钱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活干了却拿不到劳动报酬,这让秦州区平南镇的汪某十分郁闷。为了讨要数万元的工钱,汪某不得不和秦州区的袁某对簿公堂。

2017年5月,秦州区的袁某将其承建的麦积区一建筑工程中的涂料和油漆劳务分包给了秦州区平南镇的汪某。2018年1月30日,经双方预结算,袁某拖欠汪某近10万元,其中包括涂料、乳胶漆等材料费及劳务费。双方约定,实际工程量以和甲方结算单的工程量为准。后工程发包方(甲方)与袁某结算,涂料施工面积为4075平方米,乳胶漆施工面积为1953平方米,袁某应付汪某劳务费72690元。此后汪某多次讨要劳务费却无果,便于2018年4月将袁某告至法院。

麦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温朝晖在审理中认为,被告袁某将其承建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汪某,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其拖欠汪某劳务费事实清楚,应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法院判决袁某给付汪某劳动报酬72690元。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货款

本报清水讯【记者于剑倚】日前,记者从清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企业拖欠一矿主货款,被矿主告上法庭。法院调查后,准备通过以房抵债方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该企业这才承诺尽快还债。

清水县的陈某多年来一直给清水县某公司供应铅锌矿石,截至2018年7月,该公司拖欠陈某货款35万元,拖欠垫交税款5万余元及利息11万元。陈某多次追讨债务无果,于9月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拖欠的货款、税款及利息共计51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清水县某公司是一家淘汰关停企业,没有资金给付货款,而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开办的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待售商品房。

经庭审后,法院主动联系到清水县某公司实际出资人,经耐心调解,督促该公司出资人与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准备通过以房抵债方式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出资人再三考虑,承诺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陈某货款和垫付税款40余万元。

欠账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买卖双方做生意讲求的是诚信,但武山县的樊某支付货商张某的部分货款后,迟迟不给余款,无奈,张某将樊某告上了法庭。

2015年4月下旬,麦积区一家商贸公司的法人张某与武山县的中年男子樊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之后该公司向樊某供应钢材,货款共计26万余元。樊某收到供货后,向商贸公司给付16万余元,剩余货款未付。后来樊某向张某出具《欠款协议》,约定货款与违约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结果樊某仍未按协议履行,张某催要数次,樊某拒绝给付。2018年8月,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给付其货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同时承担其律师费。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樊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主审法官刘新伟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樊某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法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3000元、违约金21726元;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

运费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两男子经过协商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车辆运输渣土,谁知运输费用几年却讨不回,最后经过法官调解,终于协议给付。

2012年,麦积区马跑泉镇的张某与麦积城区的颉某协商一致,约定由张某提供运输车辆,给颉某运输渣土,颉某给付张某运输费每车95元。张某按约定运输渣土后,颉某于2012年8月给付张某运输费2000元。2013年6月17日,经双方核对,张某给颉某运输渣土159车,运输费共计15105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剩余运输费13105元。当日,颉某向张某出具了收据,承诺于当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剩余运输费。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颉某始终未付。2018年8月,张某将颉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运输费13105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新伟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颉某给付张某运输费13105元,分两次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给付,每逾期一笔,则由颉某另行分别给付张某迟延履行金500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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