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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涉名牌案件明显增多

来源:潍坊晚报 2021-04-27 08:39   https://www.yybnet.net/

□潍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2018-2020年潍坊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加强。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924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5件。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涉互联网案件增速明显、涉名牌案件不断增多的特点。

案件1

知识产权侵权,音频等数字化新特征出现

“点读笔”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

《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由麦克米伦公司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所有,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区域的被许可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使用该公司名下全部知识产权,并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该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原告的名义维权,且该授权现处于授权期限内。后来,该公司发现潍坊某书店销售的点读笔内置了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音频文件,使用该点读笔,可以点读《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该书店由市民王某某经营。该公司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复制权的侵犯。2019年11月,该公司将王某某告上法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点读笔作为一种能够播放声音、音乐的播放工具,可与相配套的点读教材结合使用,成为一种新型的音像制品类产品。通过被控侵权点读笔点读涉案5本《新标准英语》教材,点读笔能够以声音播放的方式完整或大部分再现该教材内容,成为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文字作品的新型载体。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能够对涉案教材文字内容进行点读的音频文件,且未能证明点读笔内置文件的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复制权的侵犯。2020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该公司的民事损失。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系一起将文字作品转化为音频文件实施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针对文字作品复制权的侵犯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而是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高科技手段将文字作品转化成音频文件或视频文件等,使侵权判定难度增大。本案通过比对音频文件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内容,确定涉案点读笔中的音频文件虽以声音方式播出,但其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完全或基本相同,成为涉案《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文字作品的新型载体,构成对涉案文字作品复制权的侵犯。本案的裁判是对利用新技术手段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回应,对版权产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案件2

产地正确标注,地名使用不当也会侵权

“景芝”商标侵权案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依法取得第5412769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酒、黄酒等。自1988年-2017年,原告商标以及景芝牌白酒获得多项荣誉,先后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原告及其该商标在白酒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公司发现,山东某酒业公司在其生产的多款白酒产品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盒、酒瓶上等多处显著位置,以突出方式单独标注或“景芝”。2019年11月,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山东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商标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对于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盒、内包装盒、瓶体或瓶盖处用红底金字、白底黑字、绿底白字、金底银字等多种方式突出标注“景芝”或舒同体“景芝”,被告作为同行业企业,其经营场所又与原告处于同一乡镇,应该知晓原告及其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020年3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某酒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该公司的民事损失。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以鼓励诚实经营、遏制恶意侵权为导向,通过对被控侵权标识对于产地正确标注方式的划定以及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认定,对于地名使用的权利边界给出了明确指引,严厉打击了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净化了同行业间商事主体的经营环境。

案件3

已受行政处罚,起诉后仍要进行民事赔偿

“潍柴”商标侵权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等,该商标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8月15日,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王某销售的部分发动机配件侵犯了潍柴公司“WEICHAI及图”商标,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9]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1705556号“WEICHAI及图”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王某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潍坊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专用配件”“潍柴配件”字样的产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王某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不需再判令其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商标价值、王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判决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开支。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系一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作出损害赔偿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案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已对被控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被告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予以没收,侵权行为实际已经停止,虽未判令停止侵权行为,但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在考虑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合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以期引导社会公众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良好风尚。

数据

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924件,其中:

著作权案2237件

其他200件

商标权案1487件

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182件,其中:

调解撤诉结案2382件

调撤率57%

其他1800件

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5件,其中:

审结41件

收结比91%

其他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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