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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逃避法院执行南陵五被告人和一单位被判虚假诉讼罪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10-12 10:5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南陵五被告人和一单位被判虚假诉讼罪

本报讯 10月10日,记者获悉,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5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达公司)虚假诉讼一案日前宣判。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其他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单位鼎达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0元。

今年50岁的李某系芜湖中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中正公司)。2013年4月,李某与范某、王某、陶某以及鼎达公司共同出资,以巢湖路桥公司的名义中标G318南陵县弋江至柯店段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间,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将项日工程款总计142758848元支付给巢湖路桥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1月,董某向南陵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李某及中正公司归还借款965万元及利息27万元。董某同时提起申请,要求对李某、中正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1100万元内予以保全。后南陵县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要求巢湖路桥公司协助执行,将李某、中正公司在巢湖路桥公司账户上的G318项目工程款在1100万元内予以冻结。2015年12月,南陵县法院对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中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对董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后董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南陵县法院作出提取芜湖中正公司在巢湖路桥公司处的工程款收入1130万元的裁定。

为避免工程款用于承担中正公司、李某的个人债务,2015年12月,李某、范某、王某、陶某以及芜湖鼎达公司负责G318项日的主要负责人方某,经商议虚构了《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工程挂靠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2016年5月16日,依据上述三份协议,范某等被告人以李某及中正公司、董某及巢湖路桥公司为被告,向南陵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南陵县法院查封扣押的1130万元工程款属于原告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合法财产,要求停止强制执行。2016年7月,南陵县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后范某等人提出上诉。2016年12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撒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因虚假诉讼事情败露,范某等人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7月3日,南陵县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法院提取了工程款1130万元给董某,董某对参加上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均表示谅解。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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