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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保护伞”案一审宣判 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同案受审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06-20 01:01   https://www.yybnet.net/

?宣判现场。

本报讯(记者刘鸯)6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决定执行马某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据了解,该案是西安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

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刚、尤某峰为其充当“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服务,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马某桥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听命于马某桥,参与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忠、孟某作为村委会干部,为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出谋划策并参与具体实施;被告人茹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得到马某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照顾,雇凶将张某打成重伤;被告人陈某成立公司伙同马某桥从事诈骗活动,并长期为马某桥管理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非法采矿,并按照黄某的安排,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恐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安排,全面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工作。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孟某、周某、刘某为其他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侵吞、骗取政府、企业征地、租地赔偿款;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包庇、保护;将收入用于组织日常开销、支付雇凶伤人的费用以及承担被抓成员家属的日常开销,为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在被告人马某桥的指使、安排、保护及默许下,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并实施了7起违法行为。

该组织以高陵区耿北村为据点,把持基层政权多年、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对有不同意见的干部、村民轻则打骂,重则致人重伤。且在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在该区域确立了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是西安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刚以其作为镇领导的职务便利,对该组织诈骗、贪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尤某峰利用其担任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的职务便利,纵容包庇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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