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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浩上元郡小区业主遭遇“霸王条款” 要享受供暖先跟开发商签“和解协议”

来源:西安晚报 2018-11-15 04:55   https://www.yybnet.net/

《和解协议书》部分条款开发商在小区内设立的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让业主签《和解协议书》

临近供暖季,神舟二路与飞天路交会处的天浩上元郡小区的业主们前往物业公司交本年度的采暖费不但遭遇拒收的怪事,还被要求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自愿放弃逾期交房等违约金的“和解协议”,否则,今冬就不能享受供暖。

小区怪事

业主不签协议

物业公司不收暖气费

今年是天浩上元郡小区全面开始集中供暖的第一年,但当业主前往物业公司交费时却遇到了怪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让我们先去9号楼302房间签协议,签过之后再来交费,否则不收。”小区业主蔺先生说,“他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询问有关工作人员之后才发现,要签的协议,竟然是一个让业主自愿放弃向开发商追讨逾期交房等违约金的‘不平等条约’,这样的‘霸王条款’,我们怎会签?”

昨日,记者在该小区物业公司看到,财务收费窗口处挤满了等待交暖气费的业主。一位业主在窗口处报出房号表示要交暖气费,工作人员在电脑中输入房号后说,“你还没签协议,先去签完再来交费。”紧接着,另外几位业主同样也因为未签订协议,被要求先去签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签协议?不签协议能不能先交费?”面对大家一连串问题,窗口的工作人员只说,“不收”,其余问题一概未作答。

业主质疑

不能将供暖和赔偿违约金混为一谈

随后,记者与业主们来到小区9号楼302房间。一进门,有关工作人员询问业主的房号后,拿出几份《和解协议书》让大家签字确认。记者浏览了一遍《和解协议书》看到,两页A4纸上所写内容大致为:甲(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乙(业主)双方自协议签订后,关于房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及配套交付问题,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承担一次性违约责任,赔付金额抵扣物业费,并按照每季度抵应交物业费的50%抵完为止。甲乙双方今后对房屋买卖、停车位使用权及配套交付问题不再有异议,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中约定的内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按照合同约定我们现在入住的房子应该是2016年6月30日交付使用,但是由于开发商单方面原因造成了房屋逾期交付,停车位使用权交付逾期,小区内配套交付逾期等一系列问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少业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就房屋逾期交付等问题进行赔付,目前有好几百户业主都已经胜诉了。”业主李先生说。

“今年4月我就拿到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面写着开发商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应该向我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685元,房屋基础设施未达标违约金6122.56元,两项加起来一共应赔付1.8万余元。我在小区没买车位,房子也不算大,所以判下来的各项违约金不算高,小区里还有好多买了车位和较大面积房屋的业主,最终判决下来的赔付金额得有三四万元。”蔺先生说,“可是,直到现在大家都没有拿到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甚至有的业主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也是一分钱没拿到。本来大家就很气愤,可这到了今年快供暖的节骨眼上,开发商突然又以不收暖气费不供暖的法子胁迫业主签订放弃违约金的协议书。虽然协议中提到违约金可以抵扣物业费,但是开发商提出的补偿金额还不到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20%,这不是在糊弄人吗?更何况供暖和赔偿违约金本来就是两件事,现在混为一谈实在是没有道理。”

业主赵女士说,“目前小区里只有一小部分未起诉开发商追讨各项违约金的业主以及已经被迫签订和解协议的业主在物业公司交了暖气费,剩余业主都遭遇了拒收暖气费的尴尬,难道不签协议就要挨冻过冬吗?”

开发商回应

公司现在没钱

只能用这种方式补偿业主

对于业主们的疑问,记者来到该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无法解答,只能询问领导,但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办公室却空无一人,工作人员建议记者找开发商了解情况。

在9号楼302房间,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里是开发商在小区设立的客服中心,负责为业主解决前期遗留问题。但是,当记者询问是否能够回答业主提出的疑问后,工作人员便将之前拿出的几份《和解协议书》全部收回,并称等领导来回复。记者与业主代表等待了半个小时后,一位姓李的负责人才露面,他说:“由于小区已有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目前公司的11个账户均被冻结,致使小区后续施工进度缓慢,公司正常运转受到影响。公司目前也没有能力一次性向业主支付全额违约金,只能和业主协商,采取其他的方式补偿业主。”但是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偿金额不足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20%,且要求业主不再追究开发商责任以及不再向开发商索赔一事,这位姓李的负责人并未作出解答。

律师说法

胁迫业主签“和解协议”

属违法行为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以,物业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业主赔付的违约金之间并没有关联,业主可以自主选择违约金支付方式。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坚持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以抵扣物业费的形式向业主赔付,无论赔付和抵扣的金额多少,都应该与业主协商,同时也应与物业管理公司达成一致,方可执行。

对于天浩上元郡小区的情况,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三方就违约金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业主在不拖欠物业费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服务业主的义务,向业主提供供暖服务,若物业管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以不供暖胁迫业主签订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协议则属于违法行为。

文/图记者龚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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