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叶某(男)与李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经过短暂的相处,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李某怀孕,生育一子取名叶某某。2017年8月,因孩子已经接近入学年龄,李某辞去工作,携儿子叶某某回到老家宣城,陪同孩子入学读书。李某在家照顾小孩读书期间,一直居住在叶某与李某在同居期间以李某的名义购买的位于宣城市市区的房屋中。同居期间,叶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李某父亲汇款共计39000元,用于支付李某父亲代为抚养李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的生活费与教育费。2019年起,叶某与李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涉案房屋系在叶某与李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应当按照购买时支付的价款进行分割。叶某无法证明双方经济是否独立,因此,以其名义汇款给李某父亲代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应视为叶某与李某对共同收入进行的支配,不应返还。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结合此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律师建议,为了保障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伴侣应当及时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即使暂时无法完成婚姻登记,在同居期间,也应对于共同财产也作出书面约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留下证据。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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