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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债务 继承者有义务偿还

来源:宜宾日报 2017-10-16 01:4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丁清霞 王晨)近日,南溪区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债务人孙某因病死亡后,债权人邱某、吴某、彭某将其继承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孙某生前的债务。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后,继承人同意还款,圆满解决了本案。

孙某为治病于不同时间向三原告邱某、吴某、彭某分别借款10000元、25000元、10000元。孙某向三人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了利息。2017年9月3日,孙某因病死亡,原告三人找到孙某家人,商议还钱事宜,其家人拒绝偿还。三原告要钱未果后,将孙某的妻子王某、大女儿孙某甲、二女儿孙某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死亡后留有遗产。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孙某一家因孙某的死亡遭受的巨大伤痛,承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入手,耐心做调解工作,建议原告能够体谅被告的实际困难,主动放弃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以追求最好的实际履行效果。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三原告表示自己之前没有考虑到孙某才去世就到孙某家里要求还款的行为确实欠妥,被告也表示从没有想过不还钱,孙某为治病借的钱,他们一定会还上。最终承办法官促成双方在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中王某应当承担这笔借款的偿还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孙某死亡后,其继承人王某、孙某甲、孙某乙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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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溪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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